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是政府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其认识自身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差距,帮助其达到或具备安全条件的服务措施。因此,安全监管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是严肃的行政行为。那么,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安监部门,怎样才能依法行政,真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为企业服好务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练好内功 为企业搞好服务,并不是说企业来安全监管部门办事,工作人员有好的脸色、好的态度就是服务了。态度好仅仅是依法行政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不能算是真正的服务。真正为企业服务必须以能彻底领会、及时熟悉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政策为前提。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水平跟不上,动辄违反,就根本谈不上服务,服务就是一句空话。因此,真正为企业服务就一定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以此为基础,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行政。
换位思考 在全面领会和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前提下,要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当然,不能因此而降低安全监管的标准,更不能“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所以,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进行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条件的,绝不能有丝毫含糊、法外施恩。要耐心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提高自身素质,引导企业自觉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把安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责无旁贷的责任,一刻也不放松地将安全抓在手上,自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只有依法行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企业服务。
摆正位置 安全监管的目的是将企业引上依法生产经营的轨道,企业只有自觉依法生产经营,经济才能又好又快、安全地发展。因此,各级安监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持之以恒;特别是在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既不能突破上位法所设定安全审查、审核、验收等行政许可方面的条件,也不能不考虑当前国情而设定企业实际办不到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将其他部门法定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也纳入安监部门的工作范围。否则,将会给基层安监部门造成“不干失职,干则渎职”的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甚至陷入 “干也不是,不干也不是”的两难境地,最后还被追究有关责任;使基层安监人员多干了工作,反而落了一身不是,费力不讨好,成为行政复议或追究行政责任的“被告”,伤心、委曲、憋气,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廉洁勤政 安全监管与人情往来无关。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如果企业通过了安全审查、审核、验收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企业在安全专项检查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规定与要求,工作人员就以“恩人”自居索取回报,或为当“恩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人情。带着这样的态度进行安全监管,那就不是为企业服务,也就做不好安全监管工作,甚至给企业造成损失,就会影响甚至损坏安监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所以,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为企业服务时,要力避上述问题,全心全意为企业搞好服务,为又好又快和科学、安全地发展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只有真正将安全监管工作看作责任,切实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着对企业的真挚感情,把安全监管的过程作为依法行政、真正为企业服务的过程,才能避免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只有不断强化安监系统的自身素质,坚持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这样,也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为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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