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现场,到底谁有至高指挥权?就《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来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拥有这个至高的权力。可在实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各项规定与实务操作的结合似乎还是存在一些现实的困惑。
目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着层级过多、重复下达命令的情况,这一问题不得到彻底解决,应急救援很难达到科学、快速的最高要求。那么层级过多,到底听谁的?
参与过多起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某位基层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在实际救援工作中,他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县发生了事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后,相关人员由县安监局局长带队,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后,作出救援部署。刚要开始行动,副县长抵达,安监局长向副县长汇报事故情况,副县长又作出新的救援部署方案。刚要开始行动,再上一级,也就是市安监局局长抵达,副县长又开始向市安监局局长汇报事故情况,市安监局局长作出救援部署。刚要开始行动,副市长又到了……层层级级无穷尽也!
层级过多,是众多应急救援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困扰。它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应急救援工作的进展速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应急预案》只规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有现场救援的至高指挥权,但这个指挥部的构成,却在《应急预案》中未加以明确。
每名上级领导到达现场,是不是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指挥部的重要成员了呢?是不是一定要向其汇报事故情况,并等待他作出“新”部署后,才能展开救援呢?这些均值得人们深思。
理论上讲,逐层汇报,会影响救援进展速度,但现场救援人员为何还乐此不疲呢?除了“官儿大压死人”,关键还在于可以减免自己的责任——谁拍板儿谁负责,天塌下来,个儿高的顶着,这是一些为官者明哲保身的思维逻辑。
这种思维与现实,影响救援进展速度应该是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回过头来想一想,我们为什么制定应急预案呢?不就是为了事到临头的时候,有个科学的程序来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速度吗?但就目前的《应急预案》而言,似乎确实存在着至高指挥权不明确的问题。一位基层应急救援工作者向笔者抱怨,在曾经的一次救援过程中,某市6位领导给他打电话,下达救援指令,而这6个指令各有所重,有些甚至相互矛盾,弄得他无所适从。这再次证实,明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权极为重要。
谁应拥有至高指挥权?站在客观的角度看,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才应该是现场应急救援的至高指挥者,而不具备专业技能的各级领导,应成为专家的助手,只有这样,科学救援的目标才能达成。
在一起路面塌陷的事故现场,一座彩钢板材质的活动房压在塌陷区上方,需要移除,某位领导指示,用电焊的方式切除,技术人员告诉他:“彩钢板不阻燃,可能引发火灾。”笔者听至此处,以为领导会听取专业人员意见,谁想到,他竟然说,“我们有救火队。”
专业人员对于领导的命令不好违抗,但又不能遵照这种不科学的决策进行操作,于是说:“您放心,20分钟后,我保证移除这个活动房。”
只要是官员具有现场的至高指挥权,此种情况就还会发生。外行领导内行对于应急救援而言,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但谁来赋予专家至高指挥权?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均难找到依据。
这正是值得相关立法部门去思考的问题。
但另一方面,救援过程中是否应照搬安全操作规程来操作?由于救援现场情况极为复杂,很难完全按照操作规程来做。所以,建立一套应急救援操作规程,成为一线救援人员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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