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对安全生产认识差异分析与对策
党的十六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安全生产是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比较突出问题之一。主要是安全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家庭破碎、财产损失,已形成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笔者针对安全生产即侧重安全意识方面的误区作些浅析,与同行探讨强化安全措施见解,旨在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非公经济组织用工的自主灵活、效益和效率优先等的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的工作难度愈来愈大,情况越来越复杂,安全生产的认识差异出现了多样性,形成诸多误区。例举六点:
安全意识误区之一:以企业老板主张替代安全规章,凭经验任习惯操作的非正常行为为规范。进入市场经济后,企业自主权的提升,企业老板的主张和意识占主导地位,企业虽设议事决策的领导层,以事或按线分工负责,但是这些分工负责不是以国家的法律和规章为基本依据的,而是以企业的老板主张办事,尤其是一些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较为突出,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凭经验判断和习惯性操作顺理成章,安全规章可有可无。虽有安全分工,都是图有虚名,询问安全问题,回答是老板想做什么文章才行呢。
安全意识误区之二:片面理解以单位大小、人数多少和体制性质论安全规范。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和体制建立上,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形成规模的企业、人数多的单位才需要,人数少、规模小是否有必要那么认真,安全的制度、措施、人员不到位已在情理之中,显然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相背。《安全生产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律,与之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均强有自治力,没有区分单位大小和人数多少及生产经营体制性质之分,在法律的天平上都是公平的法则,人人平等,并在《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意识误区之三:签订无法律效应的安全责任书,企图搪塞安全工作。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知道安全生产工作不能丢,要有制度和措施,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又不大,怕下功夫,敷衍了事,则采用转嫁的方法,在经营体内与其从业者签订全职责任书即生死合同,企图以一份无法律效应的协议推卸安全责任。若从表面现象和形式上看是重视的安全生产,并且有具体安全责任书,其实质上是渺视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目的、和法律责任,严重存在侥幸心理,推卸安全生产责任,未能从安全生产由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和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上去认识,去理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尚未从安全法律法规上认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应该明确无论采用何种经营方法和运行工作机制,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意识误区之四:吝啬安全投入慷慨事故赔偿,渺视安全效益。对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在构建安全生产网络,建立和健全安全组织体系与制度,完善安全告示、警示和防护设施的投入总是有限的投入,一旦安全事故发生,造成面经济损失是远远大于这些投入。以今年高邮镇“7.22”事故为例,事故损失在30元万以上,事故后整改到位只花了万余元;再则去年新华书店三垛门市“7.23”事故损失百万元,若在工程中实施严格安全监管措施,怎么可能用百万元作安全成本代价呢。这些教训和生命代价都证明抓好安全,定能有效益。
安全意识误区之五:盲目崇拜经济利益,超产、超载隐藏着安全事故的杀手。一方面是生产经营单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超能力扩张生产或经营。比如煤矿超量开采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一些运载工具超载运输、人员密集场所超容量聚集等等,所发生的事故都是人为意识造成事故后果。另一方面是检查、督查关口未能从安全上严格把关,以罚款了之。以目前高速公路进出口处安装的车辆负载过秤设备为例,所安装的过秤设备均在出口处,而不是在进口处,就没有从防止超载车辆上高速公路不安全的问题考虑,如果说安装过秤设备有这个方面安全意识,那么在高速公路出口处有何用,只有一种解释为了收取罚金取证。
安全意识误区之六:以“先上车后买票”掩饰安全监管的力度。对“先上车后买票”的理解和应用,应从积极、科学发展的角度去落实,其框架和范围应以上车能不能买到票为立足点,如果说上车之后不主动买票,或者是上的车根本买不到票,理应要被法律法规制裁。在安全监管上《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以上仅对安全认识普遍存在的差异与表现进行浅析,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利益共同体交织安全盲区、权钱交易黑色安全、安全监管体制多头,力量、力度难到位等问题。总之,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制定安全措施是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因此,提出强化安全意识三个方面见解。
第一,强化安全意识要树立安全生产的根本安全与本质安全的理念。所谓根本安全是强调人们的安全意识的源头,本质安全则是行为意识的统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已经贯彻实施几十年了,但是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仍居高不下,并且把“不发生事故不死人”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和目标,这些都是没有从根本上和本质上来研究安全深层问题。因此,要逐步树立本质安全和根本安全理念,注重源头治理,克服体制的弊端,真正落实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第二,强化安全意识要采取制度措施,关注企业安全质态,予以增强安全意识责任。一是建立政府职能部门通报制度,及时通报进入生产经营领域的企业和单位,在执照核发、申报登记、评估定级等方面互通互报信息,共同把关安全问题;二是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劝退或定期清理,跟踪转产的企业或项目的安全评估,实行建档管理制度;三是对进入高风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切忌存在监管盲区;四是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申报查验制度,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是在企业建立安全自检报告制度,编制或设定各类安全检查表,由企业进行安全自检,定期报告,既可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盲点问题,又能引导、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
第三,强化安全意识要切实加强安全责任感,不断提高整体安全意识素质。《安全生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由此可知企业既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又是承担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人。因此,企业应该把企业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投入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安全责任感,安全设施防护到位,安全组织体制健全,责任措施到班组和岗位责任人,在安全的软硬件上都消除麻痹和侥幸心理,严格规程和规章,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就能做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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