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源于隐患,隐患不除,则事故未已。国家安监总局将安全隐患整改纳入工作重点,用意即在于此。然而,居高不下的矿难事故告诉我们,最可怕、最具威胁力的隐患还不是企业自查或他查的安全漏洞及盲点,而是另有其患,或者说,还有隐患的隐患。
有监管渎职的隐患。近年发生的矿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既有无证小矿,也有“六证齐全”同时又“五毒俱全”的正规矿。如导致56人死亡的山西左云县“5.18”特大透水瞒报事故,在资源、生产、安全、经营、火工品管理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某些被关闭的矿井擅自恢复生产,地方管理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不管。
有权力腐败的隐患。权力腐败已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层诱因之一。监察部在特大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着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问题的占46%。持续两年掀起的清理国家干部投资入股工作虽取得不小进展,但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从不同权力渠道伸向煤矿的“权力股”变得更加隐蔽、复杂和顽固。
有责任虚置的隐患。造成171人死亡的七台河特大矿难事故长达两年无人被追责,直到李毅中亲自前往黑龙江督察并拍案而起,司法机关才动真格。这一现象所暴露的,是矿难事故追责落实率低的现实尴尬。
航空安全领域有个著名的“海恩法则”,大意是每起严重航空事故背后,必然有近30次轻微事故和300多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多个事故隐患。要想消除一起严重事故,就必须把这1000多个隐患事先消除。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应是一场全方位、多维度的治理,并非哪个部门一家所能。消除官商勾结、渎职腐败这些隐患,更需要快刀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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