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后,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又联合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两文件虽各有所侧重,但都旨在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意见稿》中规定:对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编制报价中应单列安全费用;根据工期长短分别规定了安全费用不同的最低预付比例、其余安全费用的支付方式;此外还规定了安全费用凭证的备案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意见稿》的不足之处在于,未充分考虑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所面临的残酷现实。业内熟知,建设单位应报建而未报建、带资、垫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而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使得施工企业不得不接受建设单位的苛刻条件:无预付款、垫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付款条件司空见惯,遇有工期比较紧的甚至还附有严格的工期违约责任。对于那些连预付款都没有的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管必然会催生“黑白合同”,所谓的安全费用支付凭证极有可能流于形式。
那么,对于垫资等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的工程,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笔者认为,不能仅因安全费用未到位或未按规定使用而一罚了事。安全问题惟有从源头上抓起,方能治本。只有加大清欠工作力度,为施工企业营造良性的生存环境,才能让施工企业真正打好安全的地基,从而为社会建造出更多安全的建筑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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