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管”为特征的煤矿安全监察,和以重“理”为特征的煤矿安全管理,两者互为依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安全监察是为安全管理而存在,安全管理是在安全监察之下而进行。但是,我们所担心的,恰恰是本来应该相互补充和配合的双方,却矛盾地纠缠在一起,该管的管不好,不该管的抢着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相应的权威,它在行使监察职能时,应该是不囿于级别,至少在同级别中是没问题的。
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现在,很多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都归地方管理,“婆婆”是省国资委,也就是说省国资委具有对下辖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应该担负一定的责任。可是,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对各省的国资委实施监察,即使是与省国资委基本平级的省煤监局,也很少对国资委进行监察。
难道煤矿主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资金的投入、干部的任用、机构的设置、职工的培训情况等等,不应该被监督?煤矿发生事故后,是否应对煤矿的主管部门国资委追究责任?
事实上,近几年的事故追究中,又有几起涉及到了国资委呢?地方政府对煤矿的“监管”有哪些标准,是否尽到“监管”责任?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又发挥怎样作用?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放到基层、放到煤矿、放到井下,多往下跑是对的,但在“下跑”的同时不能忽略了上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不应该丢死角、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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