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明确了《安全生产法》规范的“安全生产”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即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经过法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确定。安全生产工作,首先是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首先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服务指导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管理服务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的职责,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状况堪忧,安全生产工作要在深入落实各项方针、措施上下工夫,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事故预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责任,提高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通过机制建设增强社会各层面的责任感、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抓安全的格局,坚持“以人为本”为理念的科学发展观,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创造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搭建安全平台。
一是进一步强化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规范化的自主管理,政府职能只是宏观上的经济调控和具体的监督、监察、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不可能也不应该干预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是企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要求的自主行为,事故引起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必须由企业自身来承担,企业对安全生产自负其责。而政府对其只是综合管理,承担的责任也只是深层次的社会责任。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是可持续生产经营的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无安全便无效益,他比谁都体会的深刻和重要。企业要在法的规范下,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安全预防和事故应急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规范工作,并切实地保障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强化和确立,做到依法行政,做到行政管理有法为据,不越位、乱作为。
二是建立企业安全保障保险机制。建立企业安全保障保险机制,是对企业责任主体的补充。企业的弱势,需要外部保障保险来改变现存疲于应付事故的局面。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角,企业目前的科技、管理水平对于日趋白热化的市场竞争相比偏低,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水平低,再加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现状差,安全事故不断。一些企业受经济条件制约,对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赔偿往往存在资金不够的问题,受伤、死者家属事后得不到足额赔偿,激发群众不满情绪,有的造成上访案件,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团结。企业安全实施安全托管或是参加安全事故保险,企业安全责任还是有企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没有变。托管中介的受委托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险单位保期内的安全介入及事故发生后的化解风险、风险转移,事故赔偿由保险业买单等,有利于解决事故赔偿资金不足、企业事后恢复生产经营和维护经济总体平稳、社会安定等难题。
三是规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不是要求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是制定宏观政策和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什么标准,企业就要有什么样的标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规定给予或者不给予许可;获准许可的,方可办理其它相关证照,方可从事本许可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获准许可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从事的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并处罚;对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合法的行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纠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在依法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并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是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服务职能分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监察、行政管理权,又具有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等职责。企业对其安全负责,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缺失,在具体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执法检查的好坏没谁监督、追究,出了事故是企业抓安全不力,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企业抓安全不力,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是玩忽职守,起码是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又监督、监察、管理又执法检查、审批发证,监督、监察、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的这种不分离,势必造成执法力度的弱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企业失去威慑力,监督、监察、管理也会在一定范围内流于形式,事倍功半。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行管政理和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相分离的体制,监督、监察、行政管理重在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方案,部署综合性安全生产活动,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监察,开展事故调查和参加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重在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行政服务重在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及有关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申报许可证方面的咨询、培训,重在为企业生产经营办理安全许可证等。
五是强化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规范。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日趋提高、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要在法的要求下予以规范。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依法规范其主体行为,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从人、物、环境三个方面加强安全预防。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做到在法的规范下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作为必依法、不作为必有法的依据”,坚持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尤其要在服务上下工夫,提高服务意识,改变过去行政命令管理经济、安全的做法。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规定、规程、标准,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要从点连线到面,先在一点实施安全标准样本企业,然后各地样本企业连线,使企业安全标准化逐步铺开。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基层、基础工作是关键,宏观着眼,微观入手,不能大而化之抓安全,安全生产工作不是一呼而就、说抓好就能抓好的,要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必须抓好微观即每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再能保证全局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六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是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不到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到位。获取的利润远远大于因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的经济处罚,打击其违法行为不,重复违法、一边出事故一边生产经营现象严重,屡禁不止、屡罚不止,事故不断发生、人员伤亡数字攀升。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频率和质量,加大对责任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刑事处罚,让企业和有关人员不能违法、不敢违法。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通过法的约束使其退出本行业,不能再在本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是建立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偏重于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没有特别规定,参加不参加考试,有没有这种资格,对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没有硬性要求。这样造成企业一边学习、考试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边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不取得这种资格无所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专业人才与企业安全管理人才不能同时扩容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面临人才危机。要确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要建立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才库,有人才有能力才能承担、完成政府交给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任务。监管系统要通过建立人才机制调动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和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主动性,实行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与中介服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内外有别,使企业自觉、主动接受监管,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敢说话,说内行话,实施有效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建立有自己的专业人才库才能监督管理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八是加强舆论对安全生产的正面引导作用。舆论在社会监督方面越来越发挥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强化了人民的呼声,他弥补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不足。舆论以他特有方式让企业或是个人安全生产违法无处藏身。支持舆论对安全生产的正面导向,打击有偿、虚假新闻报道。建立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奖惩机制,奖励好的、优秀的新闻稿件以倡导为民呼为安全呼,惩罚假新闻报道以绝混淆视听、错误干扰民众认知和政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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