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从此定义可以看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都与人有关。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于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任用是上级决定的,而这种上级决定往往是由少数人的喜好决定的。下级管理人员和个别关键性岗位的员工只要搞好与上级领导的关系就可以了,至于民主测评则流于形式。权力的来源决定了下级管理人员和个别关键性岗位的员工的工作向上负责,不可能向广大员工的安全负责,他们以体现上级意志为已任。更有甚者上级领导搞家族式管理,把不具备专业技术和安全生产意识只凭蛮干的亲属任命为管理人员。而具备专业技术和安全生产意识的员工由于种种原因不被重用,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伪工作的局面从而形成。在这种情况下试想安全生产有保障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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