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一直处于“形势有所好转,但仍相当严峻”的状态,事故发生次数及其损失程度等各项指标一直没有产生明显的好转,极大地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纵观已发生的各类事故,我们不难发现,几乎在所有的事故调查结论中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这条原因,自然在建议中也会相应地提出认真落实的要求。针对这一共性现象,我们必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如果所有发生事故的企业都存在这一问题,那么一个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本不可能真正落实,进而就会得出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致命缺陷的结论。
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当然不是。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国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我国安全生产战线几十年工作的心血结晶,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并仍在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依据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而建立的,其基本思想完全符合管理的系统原理中的整分合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并科学地分解到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使每个人和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最后再通过相应管理部门有效的综合统一协调、掌控全局、同步发展,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因而,笔者认为,之所以会产生上述现象,实质上问题并非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而是我们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使其产生了异化,没有起到其应当起到的作用。
所谓异化,就是现象与本质相脱离,就是形似神不似,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分裂对立,就是相似或相同的事物变得不相似或不相同。
异化有多种表现形式。就安全生产责任制来讲,其主要表现在人为地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割裂开来,好像形式上完成了其中的几项内容就是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例如,国家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均做了极为明确的规定,于是相当一部分人,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及政府官员片面地认为只要有了安全评价报告,取得了安全培训证书就等于满足了相关的责任要求,仿佛戴上了一个又一个护身符,即使发生事故责任也小得多甚至没有了,至于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或安全培训的效果也就不重要了。于是一些人乘虚而入,投之所好,搅乱了安评市场,使安全评价成了关系的竞争和价格的竞争,完全背离了其设立的初衷。几乎所有做安全评价的企业都只是为了达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完成的报告也成了企业档案室的一例死档。
异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就是一些人在落实责任制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消极对策,即通过各种形式尽可能地减少和摆脱自己的责任。中国人好像有一个习惯,在需要有人站出来的时候,一句“你负责任哪?”就可以使很多人望而却步,这与传统的中庸之道在国人中的影响不无关系,安全问题更是如此,于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异化成了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推脱自己责任的制度。于是,学校与学生签约,一劳永逸地“保证”安全者有之,取消龙舟大赛意在“避免”事故者有之,在一个危险的地点开班前会强调“安全”,却使32人丧生者也有之。
异化还表现在对数字的把弄上。如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工作环境尽量避免3,10,30这类敏感数字,在交通死亡认定中7天的概念,都可以用来做数字的文章达到企业与政府“双赢”的目标;异化也表现在对待非死亡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漠视上,只要不死人,其他都可以搞定。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问题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我们在职业病控制上的举步维艰更进一步说明了我们必须面对的形势的严峻。事实上如果我们任其继续下去,抓好安全生产就是一句空话,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如果联想到我们的交通、教育、娱乐、商贸等诸领域在安全问题上所面临的困境,我们会越发感到问题的严重性。而究其根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思:
其一,与其他管理工作一样,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在使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同时具有相应的权力并可能因其业绩得到相应的利益,即责、权、利的配套,而我们却反差较大,使众多的管理者感到压力与动力、利益与处罚之间的不平衡,变成了只有责任、少有权力、难有利益;使安全仅仅成为一种责任,一种压力,而没有感受到其中的乐趣,其工作的被动与消极可想而知。
其二,由于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错误理解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重形式轻内容的观念在安全界由来已久。因而,人为地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异化成了只有形式,没有内容,只有躯壳,没有灵魂就成为必然。因而大多数人只要按规定做完必须的功课,走完相应的过场,就会减轻甚至摆脱自己的责任。这种简单易行的方式自然使多数人,特别是那些对利益对业绩过度追求者乐此不彼,更何况事故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另外,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有关部门像抓住救命稻草一样,意图在短期内一举成功,急功近利的心态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结果当然事与愿违。一霎间评价机构林立,可胜任者却凤毛麟角,发现了问题却已积重难返,新兴的行业中饱了少数人的私囊,令人为之扼腕。
其三,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有一部分风险要采用自留的手段去应对,这包括经过评价接受的风险和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解决而被迫接受的风险。这类风险导致的事故在相当程度上与管理责任基本无关,特别是前者更是如此。如果我们以结果论英雄,依照现行体制对其不予奖励甚至予以处罚,都会使管理者陷于迷茫之中无所适从,甚至走向反面。
其四,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指标。地方政府有指标,企业也有指标,因而企业发生事故直接影响到政府管理者的指标和业绩,使其有唇亡齿寒的感觉。既然利益一致,地方保护自然因之而生,在事故统计、处理诸环节上做文章就成了必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成了家常便饭。死亡事故尚且如此,重伤、轻伤乃至职业病的发病就更容易了。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舆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过多地集中在腐败上,仿佛所有的事故都因腐败而生,走进了控制腐败进而控制事故的误区,这种舍本逐末的思维方式也极大地影响了安全生产及其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制约了宏观的事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有效进行。不认清这一点,我们将永远在应付瞒报、错报,应付对滋生腐败的控制的漩涡中挣扎,而绝大多数企业管理者的思维也将永远停留在“事故可能不发生,发生后也可以搞定”的模式之中,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将无从谈起。
正确的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基础。要想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改变其落实的方式则成为了关键所在。笔者认为,首先应在控制指标上做些改变,让政府监管部门从指标的约束中走出来,进而用事故统计特别是处理的力度对其进行控制;其次,加强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安全评价科学化的进程,对安评机构的研发能力提出具体要求,使之真正起到服务企业,促进安全的作用;相应监管部门也应从只对评价报告及培训证书的简单要求深化到对效果的监控;再者应推行更为科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从实质上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系统全寿命周期的角度分析评价安全问题,在本质安全化上加大力度;最后则应如李毅中局长所提出的那样,在安全生产“五要素”,特别是安全文化上下功夫,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宣传作用,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及政府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全民的安全素质,达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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