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其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是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措施。然而时下,很多安监部门工作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时,角色习惯性地发生错位或者说是工作重点偏离。进入企业简单地听几句汇报后,便忙于四处检查,而后发出整改通知书,填上发现若干处闸刀开关无盖、几个工人未带安全帽、某某处安全保护不到位等诸如此类的内容。俨然充当了企业安全员的角色。
不是说细致的工作作风不可取,但如果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都将工作重点放在为企业查找诸如上述之类的小隐患时,便有些本末倒置了。其弊端显而易见。
第一,工作量大,力不从心。在我国,安全监督监察机构组建时间不长,在行政执法机关中属于“年轻”的队伍,不像公检法等部门有横纵设置完善的机构和规模较大的执法队伍。如一个中等县市的安监局一般只有5——10名工作人员,少的县市只2—3人。安监部门除了履行综合监督职能外,还要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的行业监管,所监管的企业少则数百,多则上千。单靠只有个位数的执法人员,要行使上述检查一样细致的工作是根本不可能的。
第二,缺乏专业人才,治标难治本。为企业查找出一些事故隐患,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事故发生的机率。但安监部门所监管的企业种类繁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还有其他各类生产企业,就危险化学品生产来说,各种产品的特性、生产工艺各不相同,专业性极强。安监部门自身不可能配备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所以大多现场发现的隐患都是一些皮毛的内容。一些企业,抓安全工作本身就不主动,今天指出了这些隐患,他最多只整改这些隐患,下次来检查时,发现的又是他处类似的隐患。这种治标措施,只抑制了表面现象,而企业深层次的隐患根本没有得到指出并纠正。
第三,工作过浅,影响安监威信。一些企业习惯了如此检查方法,久而久之,自然认为安监部门人员不过如此,无非是查一些鸡毛蒜皮小事,好言相待便可轻松过关。应付了事的思想,安全警惕放松的状态一旦产生,后果可想而知。同时,使企业和社会群众对安监部门的职能产生错误认识,影响安监部门树立威信和工作的开展。
那么,安监部门该如何正确地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行使怎样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句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其职权”,这句话便已说明,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依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俗地说就是企业应遵循的各项制度规程。故安监部门开展检查活动,最根本的是要查找左右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的根源,即制度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只要企业制定并有效地执行了各项制度规程,安全自然有保障,生产管理自然协调有效。而进行现场检查,看看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是为了证实企业是否有效执行了其依法应遵循的制度规程。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
通过多年的安全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把握好检查的重点和方式方法,着力于揪住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实质性问题,指出漏洞并要求企业整改。换句话说,就是要检查督促企业自己去抓安全,而不是检查人员自己去为企业抓安全。只有这样,才有效实现检查的目的,做到对企业和员工群众负责,同时提高工作时效。具体讲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渐进的环节:
(一)查思想。思想是根源,思想决定行动。只有思想上对安全生产有了足够深刻的认识,只有思想上真正把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才可能有规范、协调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才可能有真正的效益。而这个思想的主导者就是企业负责人。可以通过听取企业负责人汇报或与现场员工交流谈话等形式,查企业负责人是否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二)查制度。所谓“查制度”不是指纯文字“本本主义”,而是要通过“本本主义”查企业制度执行情况。首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对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查企业负责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六大项职责。即通过查材料看是否建立了责任制,是否制定了制度规程;通过查财务看是否保证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通过查记录看是否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等等。之后,再详细检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安全检查记录情况、隐患整改复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情况……查阅资料时,一定要细致,防止企业造假蒙混过关。
(三)查现场。实践经验表明,只要企业负责人思想上真正重视安全,安全制度、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真实、规范、有效地执行了,企业安全工作一定是搞得好的。但并不是说明就不必查现场了,查现场目的有二:一是证实上述两个检查环节的真实性;二是发挥技术经验,帮助企业查找一时没有发现或因技术水平限制发现不了的隐患并消除。查思想、查制度、查现场都是安全检查的环节,只是应分清轻重,不要丢了西瓜捡芝麻。
(四)严执法。严格执法,是安全检查活动过程重中之重的环节。特别是在当前发展与安全矛盾突显,安全工作基础薄弱,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有限的时代背景下,严格执法逾加意义重大。安监工作人员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态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行为和事故隐患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那些存在重大隐患又履教不改的企业,要从严从重处理,不但要执行经济处罚,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增强执法的实效性,做到“察一警十”、“察事警人”,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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