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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2008-10-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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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矿山企业一些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意识较为严重。因此,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安全生产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把生产放在第一位,把职工的生命安全置之度外。尤其是非国有矿山企业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因此,事故频繁,伤亡众多。以2002年为例,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1 073 434起,死亡139 393人,其中工矿企业发生13 960起,死亡14 924人,分别占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3%和10.7%。尤其是煤矿企业伤亡最为严重,死亡的人数占工矿企业死亡总数的46%,其次是非煤矿矿山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4.7%。特大事故的不断发生,影响了矿山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鉴于这种情况,国家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在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并颁布了20多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矿山安全法》、《民航法》、《公路法》、《煤炭法》、《建筑法》、《消防法》和《安全生产法》等。这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将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来规范企业的行为,要求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实现安全生产,保障采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矿山职工而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既是对职工的约束,促使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更重要的是对职工的保护,使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与社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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