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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进城务工、单位招工需谨慎

2009-02-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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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已过,各地农民工纷纷进城打工,各用人单位也开始重新招聘新工人、熟练工,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广大农民工:农民工在应聘新工作时,除了关心薪水高低,还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健康权利。用人单位在招收新工人时,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前期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中毒事故和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农民工主要从事采矿、纺织、服装、制鞋、电子、家具、化工、橡胶、塑料、电镀、彩印等技术含量低、劳动条件差的重体力工作,这些行业主要存在粉尘、化学毒物(铅、汞、苯系物、酸、氨、氯气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此,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们,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了解将要从事的工作是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及可能产生的后果、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和待遇;上岗前应接受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工作时应按照规定配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在招收新工人时应做到:

  1.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做好新招聘工人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可有效筛除职业禁忌症及疑似职业病人,以防将疑似职业病人招入单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3.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例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耳塞、防护镜等,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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