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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对生命的重托

2009-05-15   来源:大唐陈村水力发电厂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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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在1942年8月9日发生的萨沃岛海战中,美国“阿斯托里号”巡洋舰在与日本海军作战时,两次被击中,于9日中午沉没。

  凌晨2点,“阿斯托里号”的主炮塔楼爆炸了,士兵艾金•斯泰伯被巨大的冲击波卷到舰艇外,双腿受伤,处于半昏迷状态,好在他之前扣动了一个简单的机械装置,被一个细细的安全带牵引着漂浮在海上。清晨6点,斯泰伯被一艘驱逐舰营救,并被送回“阿斯托里号”。随着该舰自救未果而沉没,斯泰伯再次进入海水中,因为系着同样的安全带,他再次被救起。

  在撤回途中,斯泰伯仔细检查了安全带,发现这是由强调个人要对战争成败担负责任的凡尔斯公司制造生产的,他还记下了产品上凿刻的注册号。后经核实,安全带上的注册号正是斯泰伯母亲的个人代码,它贴在每件由她负责审核的产品上。

  值得一提的是,斯泰伯一个简单的操作,给了自已第二次生命;值得敬佩的是,像斯泰伯母亲这样的员工,最终担负起了对生命重托的责任。

  与凡尔斯公司类似,电力企业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针对电力生产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所建立起来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文件,其宗旨即强调个人或部门对生产安危的责任。违之,它将直接危及到设备设施的安全和人的生存权。“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的警示,同样诠释了安全责任等同生命价值的逻辑关系。

  然而,在电力生产事故案例中,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关。检修不做“安措”,手势联系停电——“无票”作业;脚手架未验收,不系安全带——有章不循;带电部位未交待,检修走错位置——无危险点分析等等。这些违章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工作中未能履行安全责任,其行为特征即当事人在视为事小、次少、时短之时,往往以疏忽、麻痹、侥幸等行为而处之。然而,一次误操作、一个小失误、一回微不足道的闪失乃至一秒的鬼使神差,都可能导致以生命为代价的灾难。

  言责是对生命的承诺,尽责则是对生命的重托。履行安全责任不是生命的目的,但它永远是生命的守护神。在我们践行这一承诺时,很大程度上,受益最多的是我们的家人和自己。一次次血的教训、一个个鲜活生命的消失在告诫我们:责任,勿以事小而不为;责任,—切以诚信而为之。淡漠责任便疏忽了安全,忘记责任即丢掉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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