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安全事故后,尽快搞清楚其中的原因与责任,不仅是为了对事故本身有一个交代,更是为了给事故中的相关利益受损者一个交代。但是,安全事故的调查本身,既是一个非常讲究细节的技术活儿,也会因立场不同而结果迥异。正因为如此,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什么样的单位、组织去进行调查,必然或大或小地影响着事故最终的调查结论。
而无论从理论上来看,还是从此前诸多的事实来看,要想有效增强与确保安全事故调查本身的社会公信力,都应该更多地从制度与程序的层面来积极完善,以最大限度减少调查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与人情操作的机会与空间。而回避制,或许是一个不错的制度选择。
实际上,在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回避制早就是一个被国人广为熟知的法律制度。虽然在现实操作中,可能还存在着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整体上来说,由于法律制度明确要求符合法定情形的利益相关者主动或被动回避,不仅从制度程序的层面减少行为人瓜田李下不必要的嫌疑与麻烦,而且也更为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事同此理。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增强与确保安全事故调查的公信力,有关方面不妨也尝试着引进与推行这种回避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硬性要求与安全事故发生的地方、单位与行业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组织、单位与个人来进行调查,而不是像今天这样,更多由事故发生方的自家人或娘家人来主持调查。
毕竟,安全事故的调查结论,往往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行业与部门的法律责任与经济利益,由利益相关者自我调查,只怕难免会避重就轻。
同时,再好的制度,如果缺乏全面而有效的监督,也可能在具体的执行中被虚置与架空。所以,安全事故的调查,迫切需要引进更多有效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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