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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应破“规则垄断”

2009-08-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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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近平息的“开胸验肺”事件,再爆“续集”:为验肺民工做开胸手术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

  河南省卫生厅立案调查“开胸”医院,是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吗?《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郑大一附院虽拥有较高医疗技术条件,却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给疑似职业病人做开胸验肺手术,并在诊断中作出“尘肺合并感染”的鉴定结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对郑大一附院进行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于法有据。

  但是,反观“开胸验肺”事件,最需要反思的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方面的不作为及现行职业病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弊端。

  一者,“开胸验肺”是省市卫生部门不作为的结果。《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张海超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公司工作患尘肺病后,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却没有有效作为。

  二者,“开胸验肺”是职业病医疗机构不负责任的结果。张海超在去做开胸手术之前,并非没有找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可复杂而繁琐的手续和程序,把他挡在了门外。如果不是多次上访甚至和振东公司发生冲突,新密市领导和信访局的介入协调,郑州职防所不会进行诊断。可拥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所是怎样鉴定的?一番检查后得出结论竟是“肺结核”。若非卫生部专家的督导,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不会重新组织会诊,更不会诊断出“尘肺病Ⅲ期”。

  三者,“开胸验肺”是相关法律存在明显弊端的必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档案和证明。但又规定,职业病鉴定费用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被鉴定为职业病就要享受工伤待遇。这无异于教用人单位拒绝向劳动者提供证明。这就是为什么张海超回原企业开具证明发生冲突却屡屡无果的原因。而且,法律在规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才能诊断的同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救济措施,让职业病防治医院事实上可以“垄断”诊断。

  可以说,以上这三个问题,是张海超被逼着“开胸验肺”的根本原因。站在整个社会的高度,无资质医院介入职业病诊断,不过是为明显存在缺陷的职业病防治机制补漏。也许,我们现在最需要做的,是修改规则本身,而不是抱定旧有的、今天看来已不够合理的规则,来打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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