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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监人员派出制度

2009-09-16   来源:江苏省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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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贯穿于各个行业和领域,尽管近些年我国每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旧严峻。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多和非法违法行为分不开的。尽管国家有关部门用心良苦,反复提醒,可为什么就是管不住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呢,为什么还有人会顶风作案呢?

  一个企业进行违规生产的行为,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是不会不知道的,可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却管不了,甚至是不敢管,因为现实的情况是: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通过招聘进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顶头上司就是企业的领导,他们的饭碗全在企业领导掌握中。既然这样,安全监管人员能不听企业领导的指挥吗?人在屋檐下,怎能不低头,如果坚持安全生产制度,他能干的长吗,穿小鞋还算小意思,要么不要干,要么服服贴贴,成为言听计从的亲信了。所以,笔者建议实行安全监管人员派出制度,只要有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由国家有关的安全监管部门派出安全监管人员,如果因为人员数量的限制,也可以在大的企业内先试行,成熟后再在全国进行推广。

    在工作中,派出人员不接受派驻企业的直接领导,不接受企业的薪酬,薪酬全部由派出部门支付。派出的人员,可以是国家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安委会成员单位具有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派出人员只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负责,对企业的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安全人员配备、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情况进行督查,参加企业的安全生产例会,帮助企业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派出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向企业反馈,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企业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负责,完成后书面将整改情况报派出人员。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由派出人员会同安监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此举,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法实施,有效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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