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研究安全管理的时候常常会遇到到一个在生产中时常能够遇到的命题,就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分析和认定,而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和案例虽然不少,但是却一直没能够有一个系统的总结和分析性结论,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推进,我们根据生产中常常会遇到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和分析,认为,认定事故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应首先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1)工人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
(3)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体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4)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
(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致使重复发生同类事故;
(6)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玩忽职守;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绝大多数事故发生在操作者身上,但事故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有多层次的间接原因,尤其是安全管理上的原因,要着重考虑领导原因。在主要责任者中,可能是操作者,也可能是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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