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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事故责任悬空

2009-10-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一对母女在街上行走时,路旁两米多高的挡墙突然倒塌,将两人埋住。事后,有关单位表示,这是一起意外,建墙的两家单位没有责任。这是发生在榆林市街头的一起事件。

  墙塌伤人的事件,由于司空见惯,并不能引起多少关注。引起人们关注的是,没有人肯为倒塌的墙体负责。由于建墙牵涉两家单位,互相推推责任似乎仍在情理之中,这就需要有一个中间方做以判断。更引起人们关注的是,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给出的结论是:因当时不处于施工状态,因此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系意外,建设双方都没责任。

  墙体倒塌是一件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受伤的母女一个骨折、一个肺部出现空洞,倒塌事件对人的伤害也实实在在。建设双方都没责任,那么,责任是在于倒塌的墙,还是在于从墙前经过的人?

  意外,主要是指不可测。该次事件中,墙体明显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无论来自建设期还是使用期,都应归责于建设者或所有者。墙体倒塌是完全可控的事件,不属于“不可测”的范畴,建设者或所有者应该为此负责。伤者是在正常的行走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本身已承受了伤害造成的病痛。这种伤害的根源在于建设者或所有者的不当行为,伤者有权向建设者或所有者要求赔偿。

  一个简简单单的“当时不处于施工状态”,最多只能做“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判断,根本不能得出“系意外,建设双方都没责任”的结论。现实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在工程建成之后的。无论是安全生产事故,还是工程本身的质量事故,都应该由建设者或所有者负责。不然,让伤者找墙说理去?

  按照情理推断,没责任的当事方当然不用为事件的后果负责。但伤者的家属在签定了一份“今后决不反悔,决不再纠缠任何单位”的“承诺书”后,拿到了两万多元的“医疗救济费”。这一处理方式也表明,塌墙事故是有人负责的,只不过这一责任不便说,或者不能说。

  且不说这种方式能不能真正弥补伤者的损失,所有事故在事故本身之外,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事故的准确定性,起到前车之鉴的作用,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而榆林市有关部门以伤者家属一纸“承诺书”对该事件进行“模糊”处理,并且变伤者的合法要求为索款请求,是一种明显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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