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海难,船长是最后一个离船的人。正因为船长与船共存亡,所以船长是航行时最关注船舶安全的人。煤矿不同于船舶,事实上不可能要求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下井与矿工“共存亡”,那就不妨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力交给每天下井的矿工。让岗位最危险的人来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他们能不尽心尽职吗?
山西“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在全国两会上也引起了代表委员的关注。这是因为与过去矿难不同的是,这起事故不是发生在非法开采的小煤窑,而是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国有大矿,这实在发人深省。怎样把安全监督的措施落实到矿井下的每一个作业面,这不仅是屯兰矿的难题,而且是长期困扰煤矿的问题。
矿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肩负着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任,但让他们难以恪尽职守的关键是:他们隶属于行政管理系列,是坐办公室的,远离矿井生产一线,矿难一旦发生,最危险的不是他们。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听说过有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者在煤矿事故中壮烈殉职的事例。
有一块“他山之玉”可以为我们的反省提供一条新思路。那就是全世界通行的惯例:一旦发生海难,船长是最后一个离船的人。正因为船长与船共存亡,所以船长是航行时最关注船舶安全的人。煤矿不同于船舶,事实上不可能要求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下井与矿工“共存亡”,那就不妨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力交给每天下井的矿工。让岗位最危险的人来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他们能不尽心尽职吗?
这一思路并非忽发奇想。北美就有将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权直接依法授予矿工本人的实例。矿工不仅自身开展安全巡查,而且随时可进行安全举报。矿井下种种不安全隐患自然逃不过在第一线的矿工们的眼睛。
其实,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还是《中国工会章程》,都把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工会的职责之一。问题是这种协助和督促究竟有没有落实到井下?将安全生产的监督权直接授予矿工,并依法保护矿工的这一权利,明显有其合理性:一旦安全监督与自身性命休戚相关,这个监督一定会是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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