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指所有行业的从业人员)享有以下八项权利:
1.知情权。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劳动者尤其是在第一线从事“脏、累、差”工作的劳动者,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提出的建议也切合实际。因此企业应鼓励他们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采纳。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对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的生产经经营单位和企业,劳动者有权利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经营者提出批评。对于没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而导致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劳动者有权提出控告。
4.拒绝权。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紧急避险权。劳动者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当人力无法抗拒时,应及时报告并停止工作,进行紧急撤离,任何人不得对劳动者采取强制命令等手段要求其冒险作业。
6.赔偿权。劳动者在生产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其本人或家属有权依法向所在的企业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安全生产法,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应给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对临时工和农民工有歧视行为。
8.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通过培训使劳动者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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