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如果实行垂直管理,自然有其好的方面:一是可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二是有利于资源配置,人员的调动、资金的配备、设施的增加等,都可以在省这个大的范围内统筹安排。但是,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格局,决定了实行垂直管理“弊大于利”,不能实行垂直管理。
首先,垂直管理不能完全摆脱地方干扰。尽管垂直管理后部门的人、财、物不受制于地方了,但部门还是在当地,在土地、水电等方面也少不了求助当地政府。因此即使实行了垂直管理,也不敢得罪地方。同时,我国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监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督促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共同努力做好自己的安全监管,并且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故救援等,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协调。
其次,垂直管理使监督部门减少,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安全监管的权力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大的,行政许可、隐患整改等,都有可能出现不作为或是乱作为的现象。垂直管理后,地方政府平级单位往往对垂直部门不再进行监督,全靠上级部门和上级监督机关的监督发现存在的问题,而上级安监机关由于面大量广,不能及时监督,往往出现上级监督不及时、平级政府部门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现象。“山高皇帝远”的宽松氛围,使各级一把手成为说一不二的家长,并且,一旦一人腐败,往往多年不会暴露,形成从上到下的“一窝烂”。
第三,实行垂直管理,会弱化地方政府的安监责任。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其中一条是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也就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对当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安全监管责任。如果垂直管理,就形成了下级安监部门主要对上级安监部门负责,而不是对当地同级政府负责,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安监责任,加重中央政府的安监管理责任,在我国现阶段是不可能的。地方政府的安监管理责任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就我国目前的大多数地方和地方领导还在片面追求GDP的畸形发展中,安全生产监管更不好开展工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让安监部门更会显得在孤军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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