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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则”与安全生产

2010-04-06   来源:袁浩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关于产品质量与成本的关系问题,企业界有一个著名的1∶10∶100成本法则。意思是说,假如企业在生产前发现一项缺陷并加以纠正,仅需1元钱;如果该缺陷在生产线上被发现,则需花10元钱的代价来改正;如果此缺陷在市场上被消费者发现,则需花上100倍甚至于上千倍的代价来弥补。

  近年来,安全管理体制与环节上出现了很多不适应或脱钩情况,各种安全事故频发。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天各类事故造成300人丧生,其每年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两个三峡工程。笔者以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也应借鉴1∶10∶100的“成本法则”,切实加强和提高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确保以较少的成本获得较高的安全效益。

  在历次重大安全事故中,几乎都可以看到“宁花百万搞基建,不舍一元抓安全”这样的怪事。长期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投入主要是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其比率一直为10%至20%,矿山、化工等企业则大于20%,而根据实际调查,不少企业单位实际执行的提取比率却低于这个数字。无怪乎有专家说,我国在安排生产性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出于“节省”的考虑,对项目中配套的安全成本随意削减。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使投产的生产项目无法正常运转,或生产不能健康运转。

  在安全经济学上,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高于事故整改的“产出比”,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关系是1:5的关系。这一安全经济的基本定量规律是指导安全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因此,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保障安全生产要通过有效的事故预防来实现。在生产建设当中,安全投入成本丝毫不能省却。通过事先的安全投资,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发之前,是最经济、最可行的生产建设之路。社会越是发展,越要强调安全生产。安全就是效益,这是所有管理者应建立的“安全经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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