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单位组织学习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目的无二,当前全国的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恶劣,以前仅仅是煤矿的安全形势差,现在就是固体金属矿山这样以往被认为安全形势还算不错的矿山企业也事故频频,这实在是让我那日理万机的温校友寝食难安啊。
这次的《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不管怎么说,矿工的命比之前的要值钱些许了。而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
还有一项引起大家热议的就是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的领导和员工同时上下井”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是何等级别的“领导”,因此这条法规实施起来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别的条款也无更多新意。
我个人认为矿山要实现本质安全光从技术上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杜绝,一来对于能源型矿山,可以采取别的能源替代,比如太阳能,风能代替火电,这样就可以无需采煤,而且如果以电为动力的汽车能推行的话,油田也可以不用开采,这个就从需求上杜绝矿山企业的存在;其次,对于资源型矿产,可以开发新材料进行替代,或者用轻元素合成重元素等等, 这样就可以从需求上杜绝此类矿山企业的存在;第三,开发和完全采用机械化手段进行矿产开采,无需人工进入矿山等高危作业场所。当然这些技术手段的落实在于两点,一是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二是技术的普及,技术的低成本化,这两个因素和整个国家的现行体制有本质的联系,不然古代就不会出现“李约瑟问题”,现在国内仍然无人能在诺奖中夺魁。因此,专制集权不破,科技难有创新,而引进国外技术的话,成本又难以下降,所以矿山企业的长期存在也将是事实,我想这个问题在《孩子,诚信为何如此重要?》里有相关论述。
既然从技术上我们现在难以突破,那么能不能在制度设计上有所突破呢?这让我回想起前段时间,南京的一位安监局副局长来我单位做关于安全生产的报告。那位副局长总的就是讲当前国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也着重讲了在智利的学习经历,他觉得我们国家目前所处的情况,要一下子来学习欧美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制度会有困难,比如英国德国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但是方法上在国内很难实行,虽然他没具体说怎样的方法,我猜想可能涉及到西方的政治体制,不然不会不可言吧?!但是智利作为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国家,也是资源型国家(Cu矿),他们的安全生产形势就比较好,每10万工人的伤亡率只有5人,我们国家是30人,英国最好是1人。他说智利主要有三样法宝值得借鉴:一是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法》,目前我们国家也在筹备更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应为我们目前的这部法律太笼统了,操作性很差,弊病很多;二是在企业中,他们的安全部门是外聘的,类似我们的安全评价机构,但是他们的安全机构是独立的,他们只给企业提出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报政府备案,至于怎么做,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但是如果他们有检查出的问题,企业不解决,那么他们一定会反映给政府,政府就启动法律程序,一切都很简单明了,也很容易操作,权责很明确。如果是安全部门的工作出问题,政府也要对他们进行严惩。三是,安全保险制度,在他们国家叫安全理事会,其实就是个公司化的保险公司,主要销售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险种,这个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在安全方面的后顾之忧。但是这位副局长还有一点没有点清楚的是,那就是为什么智利的政府不会和企业或者安全机构串通一气?因为他们是个三权分立的国家,政府自有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制衡。我想这也就为什么我们的国家很难设计出很好的制度来规范矿山安全的根本原因吧。
因此,不管是从技术上,还是从制度上,我想如果根子不理清楚,是很难有本质的改善的,我不知道这样继续下去,国务院会不会把各地的市长也绑架到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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