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了一些集团公司内外所发生的事故案例,有所感悟。透过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后果来分析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我感到仅要求职工在安全意识上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是远远不够了。况且,原“三不伤害”只是从职工自身应做到的安全角度出发而提出来的,未联系他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故,笔者以为还应在“三不伤害”基础上新增“三不伤害”才完整。新增哪“三不伤害”呢?
一增“不让他人伤害他人”。对一些违章行为,不能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而对他人实施的可能导致“他人伤害他人”的违章或不安全行为置之不理、不予制止和提醒。要鼓励、提倡职工敢于制止他人的一切违章行为,做到“不让他人伤害他人”。
二增“不让人‘伤害’物”。 本文所说之“物”泛指设备、环境和有毒有害物质。“不让人‘伤害’物”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在安全生产的同时注重清洁生产,不因生产而破坏环境;二是指操作人员要提高操作技能、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好设备维护保养,不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毁损导致非计划性停工。
三增“不让物‘伤害’人”。前几年连续发生的不停机就检修设备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就是典型的“物‘伤害’人”的案例。这几年因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人的事故屡见不鲜,今年仅7月份在镇海炼化、胜利油田就分别发生因“中毒”而导致1人和4人死亡的惨痛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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