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关县天星镇朝阳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火灾的原因是:自建房一楼家具零售店入户电线发生短路,引燃了周围摆放的家具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这个事故定义为较大责任事故。除了房主有重大责任外,有9个单位和17名政府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处理。
1、房主,1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应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1人,没有及时监管涉事自建房未批先建的问题。相关线索建议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3、镇专职消防队队员,2人。对涉事自建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监管工作不到位的,负有领导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的人员。共计13人。
(1)县政府。常务副县长1人,副县长兼公安局长1人。
(2)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1人。防火参谋1人。
(3)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人。
(4)镇政府。镇长1人,副镇长兼应急办主任1人。
(5)镇消防站。站长1人。
(6)镇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民警1人。
(7)社区。主任1人,消防管理员1人,居委会委员1人。
这次火灾的造成的了严重后果,有三个关键因素:住人自建房、电线短路、电线周边可燃物。排除其中一个因素,火灾就不会发生或没有严重的后果。当三个关键因素同时被激活,悲剧就发生了,而这个概率实在太小太小,难以预判。
以这起安全事故为例,很多安全隐患是难以排查到位,难以预判,后果难以预料的,社区几个消防员总不能天天去住户家里检查电线是否会短路,电线周边是否有可燃物,房间是否有人吧。
发生了一起随机性非常强的安全事故,很多与事故没有关系的人员都被背上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而被追责问责,这既不科学也不人性。
现在不论是行政基层人员还是企业人员对安全管理都心有余悸,都认为安全不出事是运气好;出事横竖无法免责,算是倒霉人生。所以,大家都不愿意从事与安全沾边的工作,即便是提高待遇也很难找到管安全的人。
只要社会和经济正常运行,安全事故概率不为零,通过监管检查杜绝发生安全事故是不可能的,也做不到。
发生了安全事故,实事求是,科学准确的追究责任人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人人都不想管安全,对安全管理是非常不利的。
相关评论:
安全要有责任制,每个人责任边界清晰,只要自己尽责了就好,不能为别人的失责去承担责任。比如,管理人员尽到了制度有效,监督到位,培训到位,安全投资装备到位,那么个别员工故意违章而导致的事故,管理人员确实无法完全禁止,那么就不该承担过多的责任,毕竟不可能给每个人配一个监管,监管还得有人监管,这就是无限循环。举个例子,都是货车由于违章出事了,但一个是自己的车,一个是单位的车,单位的车,单位负责人就得承担责任,请问,这责任从何而来?
以结果为导向的追责思维和方式及其不科学不合理也不公平 首先确定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 其次确认监管部门有无尽职履责 如果确实尽职履责了,就要尽职免责 没有尽职履责的严厉处罚,而不是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看上去处罚人数多,但安全管理效果不明显
管的事项要有边界,不是啥都管,也不是无边无界的追责,这样不科学也不合理。
现在干事首先想到的就是怎样不被追责,遇到困难和问题都是能推就推,能躲就躲,这种干事创业的氛围,不适合敢拼敢闯的人,造成了人人自危,不管工作好坏,先从文字资料上做到免责,是形式主义的形成主要原因之一。
这就和管理电动车一个性质,管严了老百姓骂声一片,不管,出事了到处追责,基层管理人确实难。
安全事故追责是应该的,是促进工作的好抓手,关键是,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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