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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发生工伤的原因及安全执法检查应注重的问题

2009-11-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目前,我们对机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机械行业存在多起工伤事故,工伤主要表现在职工手指、胳膊、腿、脚趾骨骨折、挫伤,皮肤裂伤等。通过工伤事故原因分析,大致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单位安全培训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单位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对新职工未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只是口头强调,培训时间较短,培训内容缺乏,不作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书超期未审上岗等方面。

  二是单位定置化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物件乱堆乱放,堆放过高,车床床头、小刀架、床面、滑道面上随便放置工、量具,物件占压安全通道等方面。

  三是单位监督职工按规操作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特征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职工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触及机械转动部位的进口处,装夹、测量工件时不停车进行,更换新砂轮后试运转不加防护措施,随意用手清除铁屑等方面。

  四是单位安全用电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电工无证上岗,机械设备的用电线路老化、杂乱,电线在设备的钢架上乱拉乱扯,控制开关敞开,维修设备时不悬挂警示标志等方面。五是单位落实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未配备安全防护装置的老式设备没有及时改造,未及时购买自动化设备,淘汰老式设备等方面。

  为防范机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笔者认为,安监执法人员对机械行业执法检查中应注重检查以下六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注重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逐项检查每项职责的落实情况,查看相应的资料,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注重检查单位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新上岗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同时对安全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都有相关规定。要检查年度培训计划、时间、内容、考核、总结等资料,对不按规定培训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处理。

  三是注重检查单位安全用电情况。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有关用电规定,重点检查电工持证上岗;用电器具的外壳、开关、绝缘、接地线是否存在破损、失灵;机械设备及钢架上是否存在电线乱拉乱扯;机床运转时是否存在离开工作岗位;是否严格落实停送电制度,维修机械设备时,控制开关处是否悬挂“正在维修、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等情况。

  四是注重检查单位定置管理情况。按照单位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规范,重点检查机械设备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车床床头、小刀架、床面、滑道面上是否存放工、量具或其它物品;不同区域是否设置分区线、定位线,不同物料是否分区域、分类定置存放;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临时性设备、物料是否占压安全通道;生产成品是否长期存放在生产车间等情况。

  五是注重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重点检查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职工是否存在不扎袖口、不系纽扣、戴围巾、戴手套、女工发辫没挽在帽子内、高速切削时不戴防护眼镜等穿戴劳保用品情况;调整机床速度、装夹工件、刀具以及擦拭机床时是否停车进行;是否存在隔着机床转动部分跨跃、传递拿取工具等物品;机床开动后是否站在安全位置等情况。

  六是注重检查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配备情况。特别要重点检查老式机械设备,机械转动部位是否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栅栏,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