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运行安全,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构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体系主要包括:起重机械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社会资源支持体系、安全评价体系等。其中:法规标准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是实行依法监管的依据,动态监管体系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途径,安全责任体系是促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可为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社会资源支持体系可以为建筑起重机械提供全方位支撑,安全评价体系可以对建筑起重机械科学监管效果作出判断,为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监管的改进、完善提供指导。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法规体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法规,是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规定与要求,是实现依法监管的依据,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实际情况。需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
我国建筑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的结构可以分成A、B、C、D、E等5个层次,各层次法规由A至E,文件的数量逐级增加,应呈金字塔状,由E至A,法律效力逐级降低。
A层次:法律;B层次:行政法规;C层次:部门规章(如果仅针对有相应立法权限的地方,该层次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D层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E层次:技术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法律为总纲,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各层次法规关系,明确各层次法规的效力,解决各层次法规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以条例为依据,解决安全监督制度的建立问题;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管工作程序问题;四是以安全技术观范为准则,解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基本要求问题;五是以标准为基础,解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基础支持问题。
为此,要争取全国人大的支持,以进一步加快《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完善工作,同时加紧建筑起重机械法规规章规范以及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随着我国加入WIO,为了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起重机械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应参考国际标准制定我国的标准。我国的起重机械标准体系尽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以产品标准为主,但在产品标准中将增加安全、卫生、产品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使标准从生产型标准向贸易型标准过渡,以满足加入WIO后市场及贸易的需求;并且将逐渐增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使我国的起重机械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
要积极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立法的改革创新,加快立法进程,形成国家与地方、部门与行业法律法规相互呼应、互为补充、较为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法规体系。在立法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2 建筑起重机械制度保障体系
要推进十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即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制度,安装(拆卸)告知制度,使用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许可及安全许可制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安装验收及检验检测制度,维护保养制度,报废制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制度
是针对产权单位所设立的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产权单位应当选购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对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2.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制度
是针对安拆单位所设立的,属于告知性备案。安装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把审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2.3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是针对使用单位所设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使用登记证的制度。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提交给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准予登记并给起重机械发登记牌,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2.4 建筑起重机械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是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产权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产权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设备安全状况的原始记录,是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分析设备的安全状态、安排检修计划的第一手资料。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时间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安装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考核结果;(2)延期复核结果;(3)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记录。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在用、事故发生等安全状况。
2.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是针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这是市场准入的一种强制手段。
加强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为了保证该项制度的实施,必须抓好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培训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取证培训、案例分析、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学术交流等。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统一标准、统一培训机构、统一考核发证。培训除理论学习外,还必须重视实际操作训练,必须提供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的实际操作培训和实际操作实习,严把实际操作考核关。
要规范培训,不断完善培训考核长效管理机制。培养一个技术熟练、业务全面的机操人员,需要经过理论到实践多个环节的学习过程。因此,需要借助中介机构和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的力量,以地区为单位统一建立考核培训基地,完善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机制。考核必须坚持机操人员理考、实践考和跟师见习的考试程序要求。
2.6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许可及安全许可制度
是针对安装单位制定的制度。安装单位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必须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严格准入。一要从源头上限制设备管理基础差、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和人员不到位的企业领取起重拆装专业资质证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质审查管理机制。在审查静态资料的同时,还必须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情况、设备维修保养基地情况以及专业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等情况进行实际考核。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不发给起重拆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二要加强起重承包专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除了进行约谈,扣证和规定时间内停止承接新任务外,还应与年审年检挂钩。进一步明确吊销、降低资质的具体规定,严肃起重设备装拆企业的日常监管。
2.7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是针对安装单位制定的制度。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单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2.8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
是针对使用单位制定的制度。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仅是设备管理的要求,也是法规的要求。
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这就要求使用单位在人力、财力以及制度、技术等方面都作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把设备的维护保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来抓,不能不做,也不能想起来就做,想不起来就不做。
2.9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检验检测制度
这项制度是确保合格设备投入安全使用的根本保证。
出租单位应当严格把关,不将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出租。确保技术性能好、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安全装置灵敏可靠的起重机械上市,这是第一关。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把关,对起重机械安装方案、备案资料等严格审核,这是第二关。
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把关,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这是第三关。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把关,对起重机械转场安装后的检测,必须做到逐项检测严格把关,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这是第四关。
使用单位应严格把关,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这是第五关。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设备从进场到退场全程受控,除了设备进场验收、安装验收、升节附着后验收外,还要进行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查(总承包单位每两月或一季度进行一次)。在检查中管理资料检查要与现场设备状况检查并重,要特别加强现场设备状况检查。
2.10 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制度
是针对产权单位制定的制度。对“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设备陈旧,机械事故发生率就会相应地上升,因此设备到一定使用年限必须报废。但如果采取不切合实际一刀切的强制性报废制度,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科学的。如何处理好安全和效益的关系是一个难题。建议应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进行有效地控制,明确对使用年限较长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性能评估。现阶段对整机的鉴定,应检测与综合安全评估相结合。应成立起重机械检测评估专家组,对使用年限较长的起重机械是否继续使用作出权威性评估。这样可使旧设备的安全隐患降低到最低程度。
3 建筑起重机械动态监管体系
建筑起重机械动态监管是一种先进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建筑起重机械动态监管体系由安全监管组织网络、信息化网络组成,其核心是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的建设。
3.1 健全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建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设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管理力度,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责任,做到监管成网,责任到人,消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监管死角和盲区。
建安施工企业应设置设备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完善设备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安全管理网络,使安全管理这张网笼罩住整个企业的每个角落,使安全管理纵管到底、横管到边,不留空白地带和安全盲点。
3.2 加快信息化网络建设
建议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动态数据库,建立国家和省级建筑起重机械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联网,用网络实现建筑起重机械动态监管。
网络化动态管理程序的应用,能有效地对建设起重机械进行监督与管理。提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控制水平,提高监管效率。
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体系
明确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让七方各负其责。
租赁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办理产权备案,建立完整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安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的编审质量和执行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负责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实行安装、使用旁站监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建设主管部门是监管的主体,承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责任,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系统化的管理;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协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职能。
切实建立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需要做两件事情,一是认真理清和全面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做到既不越俎代庖,也不缺位错位,明确政府权利和责任的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制度和空间。同时,要将工作目标和相关责任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并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抓安全与抓生产相协调、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体制机制,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效率。二是帮助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切实履行法定安全责任,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5 建筑起重机械应急救援体系
国家要加快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划,进一步完善本部门建筑起重机械应急预案,并指导企业建立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要督促企业建立救援队伍、购置救援装备,加强本部门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要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省级应急反应协调指挥机构,着力提高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建筑起重机械社会资源支持体系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培训机构、评估机构)的作用。建立为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服务的安全技术与咨询、培训教育、检验检测等安全监管支撑体系。
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责是,检查指导企业设备管理行为,研讨设备维修保养经验,帮助企业实施和开展设备管理活动,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
当前中介机构处于成长阶段,我们要借鉴国外和其他行业经验,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求的中介机构,使之更好地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技术培训、危险源评估等服务,推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行业协会是建筑业企业及相关单位、部门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它的作用:一是做好政府的参谋;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三是做好中介服务;四是履行好起重机械标准归口管理职责;五是充当企业与政府的桥梁。
检验检测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是经营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在建筑起重机械中的法律责任,使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与工程监理并列的行为责任主体,独立承担着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的风险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即对安装在特定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逐项检测严格把关,包括与其环境的关系、结构的可靠性、安装质量等。另外,检验检测机构在对起重机械大修后检验检测,对使用年限较长的起重机械报废评估检测等方面也发挥着作用。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全权委托通过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行全面监理。监理机构是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以外的独立的第三方,处于工程管理的核心位置。可以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方案、备案资料、安装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证件严格审核,实行安装、使用旁站监督。
考试机构是由考核发证机关批准认定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在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组织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等方面严格把关。
7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价体系
为了科学准确地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等级评定,需要提出不同设备的风险评估、监控和事故预警防范对策,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价体系。
7.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价体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价要在设备的各个环节即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使用、报废的每一阶段进行。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类。
(1)安全预评价是在建筑起重机械设计、生产前进行的,旨在分析和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安全预评价的目的是找出建筑起重机械生产过程中固有或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用经过选定的评价方法评价出危险、危害的程度及其产生的主要条件;对照有关的安全质量法规、标准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2)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筑起重机械制造出厂前或安装结束投入使用前进行的评价,旨在通过对建筑起重机械运行状况的检测、检验、查找设备正式运行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整改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3)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旨在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从而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及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全面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采用合适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危险识别,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采用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的影响范围,分析事故的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概率;对发现的隐患,根据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整改的优先度进行排序;
(4)安全专项评价是根据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的,是针对安全问题进行的专项安全分析评价,如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时的设备评价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时的设备评价。安全专项评价一般是针对某一类建筑起重机械或安全生产装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目的是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及建议。
7.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价的内容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危险性识别和危险性评价两部分。危险性识别包括危险源辨识和计算风险率;危险性评价包括判别指标和危险性控制。安全评价通过危险性识别及危险度评价。客观地描述建筑起重机械的危险程度,指导人们预先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建筑起重机械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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