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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关系

2011-08-19   来源:岳阳海事局监管处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水上航行是一个与风险共行的行业。船舶作为船员移动的家,结构合理、性能优良、消防、救生等功能完善,无疑是对船员生命、水域环境和国家财产是最有力的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作为船舶安全最重要的两道防线是不言而喻。

    要理清这两者关系,首先要理解清楚两者的概念。97安检规则未对船舶安全检查作出权威解释,09安检规则作出权威解释:“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里所说程序和97规则有所区别,最为具体是分为初步检查和祥细检查。)

    船舶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是指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是指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特别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具有船级的船舶,在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目的是确定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各国验船机构颁布的船舶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来代替。特别检验合格后,换发新的船级证书。

   定期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年度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度检验,自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年度检验的期限、项目、内容和要求,在《营运船舶检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在《船舶起货设备规范》中,对吊货杆及连接于吊货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机,绞车及其附属设备,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年度检验。上述各种年度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在相应的证书上签证或换发新证书。

   临时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改变航区,改变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是指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是指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循环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其次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区别:

    一、实施主体不同

    船舶安全检查则是由海事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官实施,而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

    二、检查的范围不同

    船舶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主要是针对船舶的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而船舶安全检查除了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还要对船舶的配员、船员的适任、船舶保安和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检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就大些。

    三、检查方式不同

    船舶检验是一种程序固定的行为,它必须按照检验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检验,而船舶安全检查则是一种抽查行为,只有在发现重大缺陷等情况下,才会扩大检查范围,以检查深度而言,船舶检验较船舶安全检查要深,特别是对船舶的结构和布置等方面。

    四、检查结果和作用力不同

    船舶检验机构在检查后,对于合格的给与签发相应的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签发证书,但一般没有处罚性处理,而船舶安全检查通过《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方式对查出的缺陷做出相应的处理。严重的甚至可以做出“禁止船舶离港的决定”。

 

    再次是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联系

    一、检查目的相同

    目标都是为了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

    二、两者之间互为补充

    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打造了一条完整的船舶质量安全链。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船舶的检验一般有初次检验、期间检验、特别检验、坞内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除了临时检验,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为每周年检验一次,即使是临时检验,也要首先由船东申请;而且船舶检验仅仅限于检查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这种检验方式是静态的、被动的,仅仅这样的检查还不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而船舶安全检查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个空白,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非常有力的手段。只要船舶存在缺陷就可随时登轮进行检查,另外他的检查范围也延伸到了船员以及保安及安全管理体系方面,这样就实现了对船舶、船员、船舶的保安状况以及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的、主动的监督管理。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各方面限制,一般来说,,在检查中容易“杂而不精”,而船舶检验部门则是专业从事此项工作,而且进过多年的的积累,其“专”和“精”正好弥补了船舶安全检查“杂”的不足。

 

    最后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对接的愿景

    从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是一个共同目标下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两项有区别的技术性工作。如何加强二者之间的对接,使他们形成更好的合力,对于我们提高监管水平,保障监管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及时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对于提高监管水平和检查能力起着重要作用。船检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长期的信息化建设,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相对完整的数据库,如果能够将这两个机构的检验数据实现共享,二者的监管水平都将实现一个质的飞跃,例如,在海事部门现有的船舶管理系统中,只有一些比如船长、总吨之类最基本的数据。由于对船舶具体技术状况不熟悉,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选船时,有时不得不到现场去逐一筛选,即使是这样也不见得就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如果能够获得船检部门的详细检验数据,对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选船以及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检查都将起到更大的帮助。同样,船舶检验部门如果能够提前获得海事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就可以在检验之前对近期该船的维护保养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在对船舶进行检验时,也就有了更好的针对性。

    二是要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增强业务人员水平。

    船舶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都各自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检查队伍,但是随着近年来船舶数量的急剧增多,验船师和船舶安全检查官人数就显得有点“捉襟见肘”,大量新人出现在这些岗位上。如何对新人加强培训,让它们尽快充实到检查队伍中来,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更过的专家来来组织培训,在实践中进行帮带。而且在检查过程中,由于侧重点不同,海事部门和船检之间也是各有各的强项。因此,建立长效的交流机制,加强部门间学习交流,对于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要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监管能力。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GPS(全球定位系统)、电子海图等大量新技术不断涌现并应用到航海中,这也给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带来大量的新问题,类如,笔者在山东海事局时发现在《国内沿海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中规定500总吨以下国内沿海航行要求配备带DSC功能的甚高频,但是对定位设备却未作要求,这样一来,如果船舶不配备定位设备,其甚高频的DSC功能也就成了摆设。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船舶检验部门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出现的新技术、新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对规则做出及时的修改,定期发布修改通函,促进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更新,以提高监管水平。

    四是建立监督机制,保障监管效果。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让每次检验或检查都做到完美无缺,特别在目前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良莠不齐的状况下,这在实际上是很难保证,所以,加强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之间正好是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安检的范围可以覆盖船舶检验的内容,只要船舶存在检验质量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到位,一般均可以在检查中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通过海事局设立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追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检验责任,从而达到源头管理的目的(现已开始实行)。同样船检在检验的过程中也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签字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现在叫《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缺陷进行监督,这样就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效果。

    五是建立网络专家平台库。

    可以参照国外先进国家船检经验,建好网上平台专家库。全国或某个区域集中一批船检专家和安检专家,作为首席检查专家,能在线及进答疑在一线人员船检或是安检人员的问题,并能协助及时调出船舶、船员资料和各地港口具备怎样修改能力,便于现场快而准做好检查,也有利于船舶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