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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板捆绑不牢 起吊坠落人伤亡

2008-09-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过程

  2006年3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淮安市某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楼工地,某建筑施工单位的木工陈某,在吊装脚手板到4层楼面时,因捆绑不牢,在起吊3m多高时,被坠落的脚手板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13日下午3时死亡。

  事故原因

  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和事故有关人员的调查,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4个方面。

  1.操作者违章操作

  (1)根据《塔吊安全操作规程》,在起吊时重物应绑扎平稳和牢固,起吊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陈某在起吊脚手板时应绑扎牢固,且起吊时应迅速离开重物下方,避开物体坠落。

  (2)根据《塔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在起吊重物时,作业现场应有人员指挥和监督,而该事故现场无人指挥和监督。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经现场调查取证,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因商业贿赂问题被有关部门传讯多日,施工现场临时负责人因管理能力、接手时间短等原因,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员现场监督不严,不认真履行职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台账等都不健全,现场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项目经理因经济问题脱离工作岗位时,未立即指派得力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

  3.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

  经查,该工程于2005年12月1日开工,一直到事故发生时还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建管部门才将《施工许可证》核发给该工程。

  4.工程款到位率低,安全措施费不到位

  在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才能得到工程总价的30%,其余的70%要待4年后才能付清,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措施费也未列入合同内,造成工程款到位率差,安全措施费不到位。

  5.现场工程监理不力

  经查现场工程监理资料,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仅记录在监理日志上,未能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也未能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规定程序,履行监理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6.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区建管部门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的行为没有进行有力的处置;虽然在3月8日曾到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对整改过程中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并未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跟踪。

  7.安全防护防范意识差

  死者陈某到该工地才3天,就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经查,该承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部都未对新进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人的个人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施工现场有许多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紧安全帽的下颌带。死者陈某虽戴了安全帽,但未系紧安全帽的下颌带,致使安全防护用品起不到保护作用。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告诫,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并在事故发生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失职行为通报批评。

  (2)监督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安全措施费拨付到位。

  2.对工程施工单位

  (1)该工程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2)责令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立即配备好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

  (3)按照国务院393号令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加强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力度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

  (4)按照规定程序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要求拨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必须用于该工程的安全生产作业,不得挪作它用。

  (6)责令该建筑施工单位对该项目部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7)责令该建筑施工单位对其他工程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和教育,避免重复事故和其他事故发生。

  3.对工程建设单位

  (1)按照国务院393号令,严格履行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

  (2)责令在5日内将安全措施费拨付到位,逾期则承担停工责任。

  4.对工程监理单位

  (1)严格按照国务院393号令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2)责令该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