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23日 起重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9月23日7时15分,山东省龙口市东江建筑公司在前宋电厂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倾倒事故,造成4人死亡。
9月23日7时15分,塔吊司机柳某和刘某争开塔吊,在未把吊钩起升到一定高度脱离障碍物的情况下,即操纵吊臂右转向,致使吊钩挂住脚手架,造成塔吊东南方向地锚钩拉直,西南方向钢丝绳拉脱,塔吊向东北方向倾倒,在塔吊上的两名操作工当场摔死,正在东墙北楼处施工的两名工人被吊臂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在塔吊上作业的两名操作工因急于为本队作业(两施工队共用一台塔吊),当三队司机柳某放吊钩准备起吊时,十四队司机刘某在未把吊钩起升到一定高度脱离障碍物的情况下即操纵吊臂右转向,致使吊钩挂住了脚手架,造成三根脚手架钢管脱离,2个钢管卡子断裂,吊身严重超负荷,东南方向地锚钩被拉直,西南方向风缆绳接头拉脱,塔吊倾倒。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刘某未经批准,擅自无证开吊,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因本人已死不予追究。
2.14队队长戚某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应负领导责任。给予撤销队长职务处分,并罚款1000元。
3.修理工郑某,未按规程要求安装塔吊,对事故应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
4.3队队长万某违章指挥;安排柳某无证上岗作业,对事故应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