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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架式塔式起重机倾翻事故

2009-12-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简介

  1996年7月,由某市建筑公司总承包,由某县建筑公司分包的一民民建筑住宅楼,使用一台新购置某厂生产的QT-20型井架式塔机,因制造质量、安装、使用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塔机倾翻,设备报废,砸死2人,伤2人的重大责任事故。

  2.事故原因分析

  (1)某厂生产的QT-20型塔机,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和销售,严重违反了国家经委经质(1987)180号文件的规定;

  (2)塔机没有安装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的限位开关安装位置不正确,且没进行调试,故起重量超载时力矩限制器不起作用。

  (3)塔机底盘预埋螺栓与设计说明书不符。设计为8个直径为18mm螺栓,现场检查发现,只预埋了4个直径为14mm圆钢与底盘焊接固定,故在塔机倾翻后全部被拔出。

  (4)塔机缺少一组(4根)缆风绳。按规范规定,井架塔机高度超过20m以上应设两组(8根)缆风绳。该塔机高度为30m(不包括塔帽),只架设了一组缆风绳。负责总成包的建筑工程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向厂方安装人员提出要求增加一组缆风绳,但被拒绝。其中已安装的缆风绳东南、西南方向两根缆风绳都是搭接的,其搭接方式、绳卡数量及卡的紧固程度均达不到规范要求,造成东南方向缆风绳在塔接处拉开。

  (5)塔机安装完毕,厂方安装人员没按照规定进行空载、额定载荷,超载负荷、安全保护装置调试等方面的试验,也未执行交验手续,只做了口头交待:“试车都正常可以用了。”

  (6)塔机东南和西南方向两根缆风绳的地锚,安装时没有按规范进行测量和计算,随意设在基础的桩头上,一是造成缆风绳与地面夹角56.4°,不符合要求;二是给工程底板防水造成重大隐患,必须两次移动缆风绳才行。

  3.事故责任分析

  (1)该生产塔机的厂家,无视国家规定,非法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且无生产许可证的井架式塔吊,派不懂塔机安装技术的人员负责塔机安装工作,在安装过程中,存在塔机底盘固定方法不符合设计说明书;地锚、缆风绳的设置及搭接方法不符合规范要求;力矩限制器不进行调试;无书面交验手续等重大事故隐患,根据GB5144—19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和建设部《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该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某县建筑工程公司,擅自购卖无生产许可证的塔机,对安装好的塔机没有书面接验手续就违章使用,并且未经厂方同意挪动东南方向的缆风绳,起重司机无证上岗,在超重670kg的情况下,由于力矩限制器不起作用,造成塔机倾翻,对该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3)某市建筑工程公司,做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塔机安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能严格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最终导致塔机倾翻,对该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

  (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个狭小的土地上组织两家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特别是某打桩队在塔机幅度和回转半径内操作,严重违反操作安全规定、亦是事故产生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对该事故应负一定责任。

  4.事故结论及改进意见

  (1)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来承担该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2)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

  (3)由有关主管部门协凋处理该事故的间接经济损失费用。

  (4)该事故中凡触及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起事故的性质是严重的,损失是惨痛的,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要求:

  ①建筑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塔机一律停止生产、销售、使用;

  ②塔机拆装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维修、拆除等项工作;

  ③各建筑施工单位对在用塔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尤其是井架塔机要作为重点检查,凡是产品质量不合格,无生产许可证的塔机一律就地封存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