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简介
1986年8月,山东省某县建筑公司水泥厂工地2台无缆风绳井架塔机在未工作状态时,发生遇风倒塌的事故。塔身从变截面处折弯倒塌,上部全部损坏报废;临近的建筑物受到砸损,一台并字架被砸报废,幸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在塔身原设计高度25.2m基础上又加高3.6m,未进行任何计算、测试,亦未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当时风力6~7级,塔机因塔身结构强度不足,致使2台塔机倒塌,2塔机的制造厂在销售比加高塔机时未提出任何安全措施要求。仅在供货时,提出了“塔机加高后应加缆风绳”的口头要求,但在合同书和技术文件及现场安装中均未采用安全措施,因此2塔机生产厂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3.事故教训
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1)对生产无缆风绳的井架式塔机厂家进行整顿,要求对塔机的安全、性能进行技术审核或技术鉴定,并要得到产品主管部门的认可。凡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销售,施工单位不准使用;
(2)所有无缆风绳的井架式塔机生产厂家,在销售时要在合同或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塔机使用条件、工作特性、安装要求和安全防范措施,产品要有出厂合格证。
(3)正在使用无缆风绳井架塔机的单位,对在用的塔机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安全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止操作。属于制造有问题的,要与制造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4)塔机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作业,不得无证作业和违章作业。
(5)鉴于有缆风绳的井架式塔机在生产使用中与无缆风绳的井架式塔机发生过类似问题,因此要求有缆风绳的井架式塔机的生产使用,原则上也要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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