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9日21时45分,一建公司第10工程处五阳项目部在处理罐笼挂坏井筒排水管、风筒等设施事故中,发生一起提升运输死亡事故,死亡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3万元。
统计属别:矿建施工
发生时间:2003年2月18日17时40分(罐笼挂坏排水管),2003年2月19日21时45分(处理运输事故时,2人死亡)
发生地点:襄垣县侯堡镇五阳南丰风井井筒
事故类别:运输事故(属运输事故中的立井提升事故)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死亡2人)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0.3万元
伤者简况:张某,男,46岁,初中,机电工,28年本工种工龄,合同工,三级教育
赵某,男,37岁,初中,机电工,17年本工种工龄,合同工,三级教育
一、事故经过和抢救过程
(一)事故经过
2003年2月18日八时班,机电队安排电工董某、陈某更换井底水窝的水泵(水泵悬挂在井底水窝西侧上方,用8条螺栓通过法兰盘与固定在井壁上的排水管路连接),并与调度室取得联系,检修时间为12时30分到14时,但没有按期完成,他们没有请示调度室就继续检修水泵。17时40分,拆除完法兰盘上的6条螺丝时,由于水泵倾斜不便拆除剩下的2条螺丝,他们用绳套将水泵套住,并挂在西罐笼内的阻车器上,准备通过提升罐笼拉紧绳套,然后将螺丝拆除。董某告诉当班临时信号工张某打“双慢点”(打两次4声短信号)升罐,由于张俊虎不知道“双慢点”的打点方法,错误地打成了“上人点”(1声长信号,4声短信号),罐笼快速升起,当张某听见不正常声响打停罐信号时,为时已晚,罐笼已上升100米。主绞车司机发现异常,迅速撤电拉闸,当时罐笼已被卡住,井筒内供电、排水、通风设施均已破坏,但信号、压风设施正常,121名工人被困井下。
事故发生时,五阳南丰风井尚未与大井贯通,轨道下山与大井之间留有16米岩柱,岩柱上仅有-φ108毫米的钻孔,且钻孔已堵塞,与大井没有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属独眼井;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及机电设备全部处于乏风区域,抗灾能力极差;单回路供电,且该回路上有多家用户,无计划停电现象经常发生,工地没有应急发电设备,不能保证正常通风和事故处理;井下排水系统瘫痪,水仓水位不断增加。这给事故处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抢救过程
运输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没有向公司汇报,自行组织抢救。利用压风管向井下供风,由于西罐笼将排水管拉坏,管路变形、错位严重,西罐无法运行,项目部领导决定锁住西罐,打开绞车离合器,下放东罐提人,但放不下去。18日18时至19日3时30分将东罐摘下,6时30分,换上2立方米的吊桶下去提人、送食品。为维护秩序、安慰被困工人,项目部安全副经理、通风瓦检组长和2名安全员共4人下井。为防止吊桶旋转,保证提升安全,每次派2名有经验的机电工护送,随时检查井筒安全状况,每次限量提升10人,提升速度保持0.5-2米/秒,井下与井上通过敲击吊桶的方法联系。从19日18时40分至19日21时45分,共提升10次,81人升井。当吊桶第11次放至距井底150米时被卡住,吊桶内两名护送人员情况不明,井下还有44名工人被困。项目部感到事态严重,于20日早5时10分,向公司调度室报告。接到报告后,一建公司经理立即向原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报告,并与副经理、总工程师及安监局人员立即出发。10时许,一建公司和原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的领导先后赶到了现场,成立了以一建公司经理为组长的抢救小组。在分析具体情况后,抢救小组决定采用两种方案同时施救:(1)从大井施工轨道下山剩余巷道,使被困人员从大井撤出。(2)清除井筒内障碍物,送食物和水,从井筒救人。同时,利用压风管向井下供风,打开轨道下山中与大井相连的φ108毫米钻孔增加向大井区回风、排放瓦斯等。由于井上下通讯线路损坏,至20日13时,吊桶内的1人已经坠入井下死亡,另外1人情况不明。到20日17时15分,吊桶放至井底时,发现吊桶内的另一名工人也死亡。随着井下水和瓦斯不断涌出,20日19时许,井下瓦斯达到2.2%,19时20分,将轨道下山贯通处φ108毫米钻孔内堵塞的木塞拔出,增加了向大井的回风量,井下瓦斯降至1%。21日11时40分,内水仓已满,外水仓水深1米。由于从大井打通轨道下山剩余巷道的速度比较缓慢,井下水位不断上涨,为防止井下涌水积满轨道下山最低处,堵塞向大井的回风通道,抢救领导小组决定将该巷道内原有压风管的两头断开,利用压风管穿过低洼处形成一个回风通道,同时,集中精力排除井筒内障碍物,从井筒救人。由于项目部原定用10吨稳车提升对井筒进行检查,因速度太慢,且没有安全保障,抢救小组果断决定先将重提空钩头缓慢提到井口,挂1.5立方米吊桶,从上到下检查井筒。21日17时15分,抢救小组组长将该处副处长王某从沙曲项目部调来,王某赶到井口,先后2次带人员下井仔细观察情况后,于18时,带领两名同志清理井筒障碍。22日3时20分,井筒内障碍物先清完,立即开始营救被困人员,经4小时的营救,于22日8时33分,全部被困人员安全升井。轨道下山继续掘进,于25日6时与大井贯通。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信号工张某,在不清楚信号工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发出错误的提升信号,导致罐笼迅速升起,带动捆在罐笼上、且与井壁上管路相连的水泵,使井筒内的排水管路损坏,形成提升障碍,破坏了提升系统,是造成运输事故的直接原因。
2、运输事故发生后,该项目经理未向公司汇报,急于救人,自行处理,且清除井筒障碍物不彻底,导致2人死亡,是造成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岗位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职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抓得不够,职工素质普遍较差,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各级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措施不力,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杜绝不熟悉操作规程的职工上岗作业,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
(二)要切实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大检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确保安全无事故。
(三)加强对各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查找各工程项目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纠正职工“三违”,要加大隐患整改力度,落实责任,超前防范,杜绝“三违”,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严禁隐瞒不报、自作主张,防止事故扩大。
(五)加快大井与风井在轨道下山的贯通,改变独眼井状况,提高抗灾能力。
(六)在地面安装3台对旋式局扇,在井下利用整个候车巷当作风库,改善井下通风状况。
(七)完善供电系统,保证供电可靠。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当班信号工,违章操作,在不清楚信号工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发出错误的提升信号,导致罐笼迅速升起,带动捆在罐笼上、且与井壁上管路相连的水泵,使井筒内的排水管路损坏,破坏了提升系统,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处分,并处行政罚款2000元。
(二)当班班长。作为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安排不懂操作规程的工人临时代替信号工上岗作业,违章指挥,严重失职,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并且本人不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给予留矿察看处分,并处行政罚款1500元。
(三)运搬队副队长,主持全队工作。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监管不力,对本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行政罚款1500元。
(四)项目部技术员,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抓的不够,导致工人不能按章操作,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处行政罚款1500元。
(五)项目部副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对项目部安全工作抓的不严,安全监督检查不够,隐患整改不力,职工安全教育工作抓的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处行政罚款1500元。
(六)项目部经理(原处长)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隐患不能按要求整改,对职工安全素质要求不严,不重视对职工的安全培训,使用未经过培训的工人从事特种作业,发生运输事故后不向公司报告,自行处理,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并处行政罚款1000元。
(七)该处处长和分管安全副处长。疏于对所输出的劳务的管理(五阳项目部虽为公司直属,但由该处队伍整建制施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对项目部管理不严,对干部管理、教育不够,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罚款1000元。
(九)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干部管理不严,教育不够,负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处行政罚款1000元。
[点评]
此事故的发生,反映了该项目部领导安全意识淡漠,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不到位,职责不清,操作不熟练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是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一定要科学、严谨、稳妥、专业,要严格论证抢险救援方案,坚决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二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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