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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公司一处屯留项目部6.28运输死亡事故案例

2010-05-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6年6月28日5时24分,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屯留项目部在施工屯留煤矿北进风立井中因吊桶接近工作面时超速过放发生一起运输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统计属别:矿建施工

  事故时间:2006年6月28日5时24分

  事故地点:屯留煤矿北进风立井

  事故类别:运输(立井提升)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死者简介:刘某,男,22岁,掘进工,农协工,初中,2003年9月参加工作,三级培训

  一、事故经过

  2006年6月28日5时24分,第一工程处屯留项目部北进风立井正常出矸时,由于绞车司机精力不集中,吊桶下行接近吊盘时未按规定减速,下行自动减速保护装置失灵,监护司机睡觉,吊桶高速下行,快速通过吊盘直至井下工作面,撞倒违章穿越吊桶运行区域的刘某,伤及其腹部和两腿上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6时45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绞车司机李永严重违章操作,高速下行,不按规定及时减速,吊桶落底后听到停车信号方停车,造成井底余绳约10米。

  2、吊桶运行中人员在工作面违章穿过吊桶提升区域。

  (二)间接原因

  1、提升绞车八大保护下行自动限速装置失灵,失去限速保护作用。

  2、监护司机陈淑兰严重违纪,班中睡觉失去监护作用。

  3、现场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管理松、纪律松现象。

  三、防范措施

  (一)在项目部范围内,立即通报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端正思想认识,坚决把安全生产摆到各项工作的第一位。

  (二)立即组织项目部全员安全培训,认真学习安全方针、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指令、通知、规定,领会精神实质,把上级的要求和规定真正落实到实处,对主提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等工种人员单独集中培训,学习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操作技能。

  (三)立即开展以科队为单位的四查、四纠活动,一查思想,安全第一思想是否牢固,从每个干部、每个工人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工作作风,对照找差距;二查制度落实,排查自己和他人有无违反各项制度行为;三查岗位人员有无违纪违章行为;四查施工现场各类隐患。各科队认真组织、记录,每个干部、职工都要有书面四查情况及整改保证,从而纠正违规、违章、违纪行为。

  (四)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关于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专项规定”。

  1、组织精干人员对提升绞车各项保护全面检查一遍,对存在问题立即组织检修,确保各项保护灵敏可靠,凡八大保护之一发生故障失灵的及后备保护不起作用的,一律停止运行,及时检修恢复后方可运行。

  2、对提升司机实行双监护。

  一是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禁随意离岗、睡岗和疲劳操作,二人轮流操作,每次操作时间为1.5小时,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精力集中,一人遵章操作、一人监护工作状态并及时认真做好绞车的运行记录。

  二是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利用先进监控设备,实现对绞车房、井口房24小时现场监控不间断,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和突发情况,立即发出警告纠正,采取果断措施。

  三是增强安全巡查,突出检查密度,随时制止纠正“双违”行为。

  四是井上口信号工与绞车司机实行相互监护制度,密切注意对方工作状态。

  3、对井上下信号、把钩、班长、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认真复查一遍,使制度和规定既全面又简单明了,便于记忆和操作,不全的要健全补充细化,进行安全培训,使施工现场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分工明确。4、认真落实每班安全员安全职责,明确检查范围及要求,对现场查出隐患及时向队、调度室反馈,队、调度室要立即安排处理,班后必须详细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五)项目部领导干部及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对施工现场巡回检查力度,每班不少于4次,重点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人员上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六)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把责任落实到每一岗位、每一干部、每一道工序,重新补充修订岗位安全质量作业标准,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以优质的岗位工作保证安全质量目标实现。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

  这起事故发生在公司《关于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专项规定》下发之后和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性质恶劣,教训深刻。为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坚决遏制立井提升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一处“6.28”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一)五建公司对“6.28”事故一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1、一处处长、党委副书记。对公司《关于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专项规定》贯彻执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5000元;

  2、一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对贯彻执行公司《关于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专项规定》等有关制度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5000元;

  3、一处机电副处长。对公司《关于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专项规定》贯彻执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4000元;

  4、一处安监处长。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4000元;

  5、一处副处长兼屯留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第一安全责任人。对上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8000元;

  6、对事故单位第一工程处,按照公司〔2005〕18号文和〔2006〕97号文有关规定,给予罚款8万元。

  (二)一处对“6.28”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屯留项目部副经理,主持屯留北风井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4000元;

  2、屯留项目部党总支副书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3、屯留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4、屯留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对公司《关于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专项规定》贯彻执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5、104队队长。对当班生产布置不细、要求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6、104队党支部书记。安全教育管理职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7、104队当班带班副队长。现场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8、屯留项目部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9、驻屯留项目部安全特派员。对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10、屯留项目部北风井安监站副站长。对上级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安全检查、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11、屯留项目部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管理不到位,进风井3.5米绞车下行自动减速保护装置失灵没及时安排组织修复,仍继续提升运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12、104队当班班长。现场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13、绞车司机。违章操作,吊桶高速下行没有及时减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予其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并罚款5000元;

  14、绞车监护司机。违反劳动纪律,上班睡觉,没有起到监护作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罚款3000元;

  15、104队当班工人刘某。在井下工作面违章穿越吊桶运行区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因其已经死亡,不予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