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概况:
2007年10月初,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完双梁式起重机后撤出作业人员,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开始投入舱口盖制作生产并使用该起重设备。至2008年1月18日发生事故的两个多月期间,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负责人李某指派起重司机何某操作该起重机从事吊运钢板作业。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日常装运来的钢材,由李某现场负责将大块钢板放于双梁式起重机轨道两侧,小块钢板材料放于轨道北端的区域内,并经常将几处的钢材吊运至轨道南端拼装舱口盖。
2008年1月18日下午13时左右,同以往作业一样,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先到起重作业现场(厂区内3号平台),随后何某操作起重机开始吊运钢板。14时20分左右,冷作工钟某装配舱口盖需要一块小钢板,在轨道北端小块钢板材料堆放点找到一块钢板,与在现场的李某联系吊运该钢板,李某同意后,走到轨道北端(两根道轨中间距起重机13米左右)。14时30分左右,李某边用手势边叫喊指挥何某开起重机到北端吊运该钢板,何某接到指挥信号后,操作起重机向北端移动,行至作业场地中间(起重机轨道两侧大块钢板的堆放场地)。此时从北端舱口盖预制场走来冷作工张某,正穿过起重作业区(沿起重机轨道靠西到南面舱口盖作业区拿钢材料),走到起重机轨道中间地段,径直穿越轨道与钢板堆放(钢板堆放高度有0.5米左右)之间间隙,此时双梁门式起重机从张某迎面开过,起重机减速箱支架(减速箱支架最外端与钢板堆垛间隙不足10公分)将正穿越的张某挤碾在间隙中。
在靠近西面现场作业的普工朱某见状,立即大声叫喊要求停车,何某听到有人叫喊立即刹车,起重机由于惯性继续向前移动0.5米左右刹住,造成张某腰部以下部位被挤压。现场负责人李某急忙跑到出事点与从轨道西侧作业场地跑来的陈某、项某、朱某,一起将张某从夹缝中抬出,随后,张某被送往舟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至次日凌晨1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性质和原因: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调查组认为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1月18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这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双梁门式起重机起重作业过程中,张某穿越起重作业场地在起重机轨道一侧行走时,身体被正在行驶的起重机减速箱支架与放于轨道边钢板堆垛之间挤压。因支架与钢板堆垛之间间隙不足10公分,张某腹部受压出血并导致死亡。
三、事故责任追究
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无证上岗指挥起重作业,指派作业人员将钢板堆放在起重机轨道边未按规定留有足够的间隙,并在指挥起重作业中对从业人员穿行危险区域等重大事故预兆和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双梁门式起重机,未在较大生产作业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起重作业指挥人员无证上岗、双梁门式起重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作业现场钢板堆放与起重机轨道未按规定留有足够的间隙、生产作业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浙江中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针对企业发生的这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切实做好生产安全工作。要加强对吊装、高处等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舟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针对各类企业生产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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