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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案例

2010-08-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某大桥由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合同规定,总包单位负责桥梁预制厂场地平整,分包单位负责梁厂布置、建设和梁片预制﹙包括塔吊轨道基础施作、轨道铺设、塔吊安装等﹚。事发时间为下午3点,分包单位塔式起重机﹙自带﹚﹝以下简称塔吊﹞吊运梁模槽钢从塔吊东端外轨1m处到梁厂西南侧。在起吊至离地面0.3m时,塔吊向西南侧滑动,塔臂向北侧转,塔吊沿轨道溜动6m后向北面倾倒,塔臂和配重铁砸在公路边临时料棚上。由于当时天阴风大气温低,聚集在料棚取暖的人员被砸,酿成8死4伤的多人伤亡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吊运过程中突遇强烈阵风。根据县气象局提供的天气情况,县城区当日15时风力为4.7级,梁厂位置处于风口,瞬间强风影响塔吊的操作与稳定。

  2.轨道内轨轨面高于外轨轨面4—14.5㎝,致使负重塔吊塔身自然外倾,处于不稳定状态。

  ①轨道内轨铺设在路基上,而外轨却铺设在路基边线外1m扩填的混渣上;轨道基础为虚渣,无碎石;轨道中心和两侧均未设排水沟,事故前35天内雨雪天气有15.5天,导致轨道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

  ②轨道铺设质量严重不符合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轨枕长度不够且截面小;钢轨接头间隙大,接头处无枕木支垫,内外轨接头处在同一截面,没有错开;钢轨鱼尾板连接螺栓缺少;用Φ12螺纹钢自制13Χ2㎝钩头钢筋代替道钉,且每根枕木的钢轨两侧大部分只钉1个;未设轨距拉杆。

  3.塔吊未装行程限位开关,轨道终端无缓冲止挡器。

  4.塔吊指挥工、挂钩工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5、塔吊为1969年出厂产品,安装后未报经市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违规使用。

  6.总包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对分包单位塔吊轨道铺设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不力,对塔吊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严重不到位。

  三、应汲取的事故教训

  1.《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分包方所提供的年审合格的《建筑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大资信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严格审查。对这一条规定,各级管理者必须严肃对待,坚决执行,切不可只算经济帐或搞人情观念给企业生产经营埋下祸根。

  2.坚持不懈地依法管理分包单位。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项目的最终责任者,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凡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总包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虽已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明确了各自管理职责,但因此而对分包单位放松统一管理、放弃统一协调,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酿成事故的,总包单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中诸如“由乙方造成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的“生死条款”一概不受法律保护,丝毫不能推卸或减轻总包单位的法律责任。

  3.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挂在该设备显著位置。

  4.塔吊的轨道基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路基承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②每间隔6米应设轨距拉杆1个,规矩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超过±3㎜;

  ③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④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并应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

  ⑤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⑥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5.起重机械作业,指起重机械操作和起重作业挂钩、指挥,即起重机司机和挂钩、指挥工都属特种作业,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独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