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过程简述
1999年,某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芬兰产25t汽车起重机作展宽桥梁施工过程中,汽车起重机支在桥面上吊移河中一平台架腿时,发生起重机侧翻。起重机底盘倒翻在桥边紧靠的护墙上,吊臂插入河中,起重机损伤严重,驾驶员跳入河内,造成右臂骨裂。
2.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察和测量有关数据得知:起重机所吊的在河中的平台架腿的质量并未超过该起重机在该工况下的额定起质量。但当时由于桥的路面较窄,而且还预留了一侧的通道,所以操作人员在打支腿时并未完全支开。也就是说,在支腿没有完全伸开的情况下使用了起重机的原性能表。致使实际起重力矩超过额定起重力矩而倾翻(在支腿没有完全伸开的情况下,实际的“额定起重力矩”要小于原性能表中的额定起重力矩)。后经调查发现,由于该起重机是由别处调入该公司的,而该公司没有有合格证的起重机操作人员,让一汽车驾驶员临时操作该起重机。就是说,该操作人员并没有起重机械特种作业证件,即其只有驾驶证而未经过起重机上车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取证,对起重机结构性能并不了解和掌握。
3.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国家对其操作有严格的规定。起重机械的操作属于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操作起重机械。由于该起重机未配备专门操作人员,而是由一汽车驾驶员操作,对起重机结构性能不了解。造成在未完全打开支腿的情况下就按起重机原性能表使用起重机吊装物件,造成倾翻。教训是深刻的,也是明显的。这种情况,今后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4.违反何种标准、规定、规程的有关条款
本事故是由于违反如下条款而造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CB 6067-85)之
5.1 .2.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b.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之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恪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l3号)之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 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JI18716-1998) 之
10.10用支腿起重作业前,必须按说明书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11.1起重机司机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和考试合格后,持有操作证和指挥证方能操作和指挥。
11.2起重机司机必须了解工作原理,熟悉起重机的构造、安全装置的功能及其调整方法,掌握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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