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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断裂、吊重坠落伤害事故

2010-08-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过程简述

  1989年某月某日,某工地一起重机在吊运1.6t货时,吊装用螺杆断裂,造成施工人员伤害事故。因吊装用螺杆未按图纸要求使用45#钢制造,而采用了25Mn钢制造,降低了螺杆的承载能力。螺杆肩台倒角处有较深的加工刀痕,产生应力集中。螺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疲劳裂纹不断向前发展,因其剩余截面承受不住外载荷时就产生了超载断裂。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制造螺杆时未按图纸要求选材;降低了螺杆的承载能力

  (2)螺杆截面突变的肩台倒角处存在加工刀痕造成应力集中。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疲劳裂纹,是产生断裂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这是一起因使用的吊具不合格导致的载荷坠落伤害事故。从事故中应汲取以下教训:

  (1)对于起重作业所用吊具应经过计算,选用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对经设计计算后的吊具,应严格按材质、尺寸和工艺加工;不能凭经验、凭主观,随意改变设计要求。

  (2)指挥、司索人员在作业前应对吊具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四、反事故措施与预防

  (1)加强起重各类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加大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从起重机械的选用、检查、检验,到吊具、索具的设计、选用、检查和检验等,应责任到人,各负其责,严格按措施、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杜绝不讲科学的经验主义、主观主义做法。

  (2)对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等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和试验,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3)起重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了解相关起重、材料力学等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五、违反何种标准、规定、规程及其条款

  本事故是由于违反如下条款而造成:

  (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之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童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80012—89)之

  3.3.9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应按GB5144中3.2、3.4条及GB5972的有关规定,检查所用的钢丝绳和吊钩,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之

    5.3.1.2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h.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