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吊载浮置物脱出坠落致人死亡事故

2010-08-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过程简述

  1987年某月某日,某运输公司航修站船体车间,用门座起重机从码头岸边,向轮船四仓右舷甲板上吊运 “万能机”及一箱配件。使用的索具是三根钢丝绳吊索。吊运方法是,将重量为280kg的“万能机”及一箱配件装在一辆三轮车上,未吊绑连接固定。三根钢丝绳吊索,其中一端用卸扣拴挂在三轮车上,另一端挂入起重机吊钩上。当吊重吊至距地面12.5m高度时,吊重随钢丝绳吊索产生转动,与船上搁在支架上的吊杆钢丝绳吊索相碰,结果使 “万能机”从三轮车内翻出坠落。也就在这一瞬间,起重工H某从房间左侧走廊走出,被“万能机”击中头部左侧。其安全帽被击破长100mm、宽40mm的十字型口,其右头颅也被击出3omm长的裂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对事故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原因:

  (1)被吊物三轮车内放置的“万能机”未加任何捆绑连接固定,系为吊重上的浮置物,违反了“被吊物体上不得有人或浮置物”的规定;导致从三轮车内翻出坠落;在起重作业时,未执行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的规定,造成受害者被坠落物击伤死亡。违章作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经了解,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不是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造成生产与安全相脱节,致使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法规得不到贯彻落实。

  三、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这是一起在起吊过程中被吊物体上的浮置物捆扎不牢脱出坠落致人死亡事故。从事故中应汲取以下教训: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没有安全保障,施工生产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作为企业高层领导,不能将安全和生产割裂开来,更不能将它们对立起来,主管生产的领导同时也应该是安全责任人,只有这样才能在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才能将安全管理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始终。当然,有了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法规,也并不能说就能保证安全了,认真执行则更为关键。执行的力度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负责人、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其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合格,熟悉相关的机械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坚决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同时,进入施工作业区域的所有人员,入场前必须由相应安全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入场

  四、反事故措施与预防

  (1)施工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同时是安全负责人,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设置专职安全人员。企业主管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和生产齐抓共管,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不能流于形式。

  (2)从事起重作业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由事故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起重操作人员严重违反起重规程,在吊物上有浮置物的情况下却没有一个人及时制止;受害者虽是起重工,但对位于头顶上方的吊装作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冒险通过,这些都反映出该企业起重操作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必须通过学习、培训,让其掌握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3)从事起重作业单位应该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起重作业场所采取设置警示标语、拉安全绳等方法,防止起重作业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所,以此来避免起重作业对无关人员的伤害,更好的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五、违反何种标准、规定、规程及其条款

  本事故是由于违反如下条款而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85)之

  5.1.2.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1.2.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c.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