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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塔吊事故案例分析

2010-08-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一: 2001年6月18日,新疆奎屯市建设公司第八项目部,在一栋住宅楼施工时,使用了一台200kN.m塔吊。塔吊当时在建筑物五楼顶,吊臂位于西南位置,吊物为垃圾(当时无法知道吊物的确定重量),工作幅度为23.6m。从塔机说明书特性曲线表可查出在23.6m处可吊重0.82t,事故发生后称吊物重0.84t,超重0.02t(20kg)就发生倒塌事故,幸未导致人员伤亡。

  实际吊重只超过20㎏就发生事故,有关人员总觉得有些“费解”。为此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对塔吊的各关键部件进行取样,并交自治区钢结构检测中心进行了物理、化学检测分析。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取证及检测分析,这起事故主要是因塔吊生产厂家制造质量不合格,以及施工企业疏于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所致,事故主要原因为:

  1.焊接质量不合格。该塔吊塔身主肢和腹杆连接焊接(主肢L90×8,腹杆L63×6),按角钢焊接薄件计算,焊缝厚度应大于或等于4.2mm ,但在现场测量焊缝厚度仅有2.5 mm ~3.5mm,焊缝长度也只有90mm,并且焊缝出现严重交边现象;说明该设备出现严重焊接质量问题,埋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

  2.未按塔吊制造规范要求选用钢材。通过取样分析见表格:

  取样材料名称 钢材理论试验结论 国标规定

  (GB/T13752-92) 结  论

  规     格 结   论

  销轴座   20#   

  塔身主肢 L98×8 Q235B   

  塔身水平腹杆 L50×5 Q195A Q235B或Q235D镇静钢 不符合制造要求

  塔身斜腹杆 L60×6 Q235、BF Q235B或Q235D镇静钢

  吊臂 ø76×4 Q235A、F Q235B或Q235D镇静钢

  吊臂直缝管 ø 32×3 Q235A Q235B或Q235D镇静钢

  吊臂槽钢 8 Q235B   

  从表中可以看出主要承载结构有四种钢材不符合《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92) 及《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中有关材料条款的规定:该台塔机属材料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产品。

  3.施工企业对塔吊疏于管理。从设备管理情况调查发现,施工企业对塔吊的管理十分薄弱;该塔吊是1995年7月购置,购置时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档案、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检章,施工企业手中仅有的一份使用说明书,也是1999年才向经销商索要的;施工现场对塔吊的采购、使用、拆装、维修、保养、交接班管理既无档案又无记录。

  案例二:2002年3月5日中午,杭州某建筑工地一台正在吊运钢管的塔式起重机,突然发出了沉闷的响声,人们举目望去,只见往日笔直的塔机歪了,塔吊的吊钩上还吊着一捆钢管,在半空中摇荡。塔吊发生事故了。

  发生事故的是QTZ501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该塔吊起重臂装了46m长,塔身已升至90m高,装有6道附着装置,最高一道附着装置距起重臂杆铰点22m,事故就发生在这一道附着装置上。在这一道附着装置上,一根附着杆的调节丝杆被扭弯,调节丝杆上连接耳板也被扭弯,但这两点都没有断,造成塔身被拉向建筑物,使得这一道附着框梁上方的塔身严重歪斜,塔顶位置偏离垂线达0.9m之多。当时塔机的作业任务是吊运脚手架的钢管,将建筑物楼顶的钢管吊运至12层的裙房楼面上,起吊点在起重机臂杆12m处,卸料点在起重机臂杆38m处,起吊的钢管重量估算在2.5t。塔机倾斜后,塔机的吊钩上还吊着一捆钢管,悬空在12层的裙房楼面上方。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取证及检测分析,这起事故主要是因塔吊违章超载所引起的,事故主要原因为:

  1.该塔机的起重特性表上表明,吊2.5t重物时的幅度应控制在26m之内,要吊至38m处是严重超载的。若超载,塔吊的起重力矩限位器应该起保护作用,经检查,起重力矩限位器是完好的,在超出限定力矩范围时,能切断吊钩向上、小车变幅向外的电源,保证不超载。经检查,塔吊的小车制动器失效。正常时,当力矩限位器切断小车向外的电源,小车制动器制动,小车就会停下。

  2.起重臂的方向与塔身不垂直,是塔吊受力最不利的方向。弯矩产生的载荷主要作用在一根附着杆上,超载形成的巨大压力使此附着杆应力急剧增大,超过屈服应力极限;最后,形成最薄弱的危险断面,在附着杆的调节丝杆发生了向上塑变弯曲,造成事故。

  塔吊设计载荷力矩为630kN.m,46m处设计载荷力矩为598kN.m;出事时实际载荷力矩达1150kN.m,超载达92.3%。调节丝杆的材料为45号钢,调质处理,屈服强度为360N / ㎜2。超载引起附着杆的压力增大,经检验丝杆的制作、热处理有缺陷,达不到应有的强度;耳板的制作、焊接质量也有缺陷,先发生塑变弯曲再引起丝杆弯曲。因有两点弯曲,一点先塑变,起重臂杆更倾斜,力矩加大,加剧另一点弯曲,经观察后者的因素更大些。

  3.施工企业疏于现场使用管理。安全员未定期对塔吊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和保养。事发前,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员和塔吊司索管理员都不在施工岗位,造成塔吊操作司机施工估计能力不足,不能控制起吊重量和幅度,违章超载;购置产品时未有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检报告,盲目安装使用。事故后经检测发现丝杆的制作、热处理有缺陷;耳板的制作、焊接质量也有缺陷,达不到应有的强度;变幅小车制动器失效,施工现场也无管理记录档案。

  思考

  通过以上两起塔吊事故可以看出施工企业在塔机管理方面仍旧存在严重的问题:

  1.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严重缺乏机械管理基本知识和经验,在施工现场很少对塔吊等机械设备进行管理。

  2.施工现场塔吊等机械设备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机械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未建立健全采购、使用、拆装、维修、检查、保养及操作岗位责任制。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疏于对塔吊及各类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未建立健全塔式起重机及各类施工机械的检测机构,未配置检测设备、培训专业检测人员,在塔式起重机等各类建筑机械的检测及准用管理上仍无完善的制度。

  对策及教训

  施工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要从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谨防类似事故再发生。

  1.塔吊转场加强检修,保证各运动机构、各部件的完好,禁止机械带病运转;严格塔机等大型建筑机械安装后的验收制度;坚持检查制度,发现故障及时解决;严格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执行塔吊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起施工现场塔吊等各类机械设备的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监督、检测机构;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塔吊等各类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和保养等规章制度和设备档案。

  3.各级建设主管单位要强化行业管理,加强塔吊等施工机械拆装队伍的资质管理工作,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定期做好检查,并强化施工现场塔吊等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安装拆卸方案的审定及机械设备准用证发放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要求规范施工,以期达到塔吊等机械设备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