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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下挂稻壳袋 龙门钩坠落砸伤人

2010-11-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莱芜钢铁股分有限公司炼钢厂,位于莱芜钢城区新兴路,是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炼钢的生产企业,年产钢515万吨。

  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情况: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由山东起重机厂于1994年7月制造,型号:63/16-16,于1994年12月投入使用,注册代码:40103712002005040442,2007年3月4日,莱钢集团特检站对其进行定期检验合格。8月21日,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根据钢丝绳的使用周期,更换了钢丝绳。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意见后,菜钢集团特检站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和莱芜市面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通知,对该起重机进行了检验,发现:无重量限制器;无双限位;无超速保护,要求于2007年12月31日整改完毕。 10月23日,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增加了一套接近式限位器,调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事故发生经过:2007年10月26日,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行车车间乙班行车一班起重机司机王xx开完班前会后,约7时50分到2#行车接上一班赵xx的班上白班,根据班前会组长韩xx的安排检查限位器,首先检查主钩、副钩上升限位器,因当时主钩位置较高,先下降了一点主钩,接着起了起主钩,检查确认主钩上升限位正常,接着进行了副钩上升限位的试验,副钩电路跳闸(证明副钩上升限位正常),送上电后,王xx向下降了一点副钩,又进行了小车的行程限位开关试验,设备正常,王xx填写完点检卡后开始行车,9时左右,电修车间的电工徐xx对该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小车端子箱及主钩限位器日常巡检,末发现异常,后钳工白xx对机械设备进行了点检,未发现异常。这时,该起重机又和往常一样工作,期间工作正常。11时15分,王xx操作该起重机械在l#转炉右侧,将主钩吊运的铁水包吊运至主跨铁水包翻罐位,工作结束后,在龙门钩脱离铁水包吊耳后,王xx操作主钩上升过程中,王鹏德用手势告诉王xx要副钩,王xx看到后把副钩落了下去,小车继续开着向左走,王xx怕副钩落到土槽里,就坐在驾驶座上低头向东下方看,看到王鹏德和另外两个人在副钩上挂稻壳袋,看到他们挂好后,便直立起身子点了两下升副钩,这时主钩和龙门钩突然坠落,龙门钩将王鹏德(男,38岁,铁水工)砸在下面。

  救援情况:发现起重机主钩附落导致龙门钩将王德鹏砸在下面后,炼钢厂立即通知120等相关人员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向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及时向莱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莱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封闭事故现场。莱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莱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安排技术人员赴现场参加救援。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事故原因

  1、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操作失误,同时起重机两套上升限位器中一套与卷筒脱钩,另一套失灵,导致主钩钢丝绳过卷,断裂,主钩与龙门钩坠落,龙门钩击中在下方作业的王鹏德导致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2、莱芜钢铁股分有限公司炼钢厂设备检查人员末对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末保证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地面操作人员作业时,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进人悬吊重物下方里,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的要求和莱芜钢铁股分有限公司炼钢厂《起重机械作业规程》“起重机下作业应远离起重吊物“的规定,在起重吊物下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对职工安全教育力度不够,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设备检查人员以及地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