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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闻吊运警铃继续作业 现场拥挤钢坯掉落伤人

2010-11-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

  2006年4月12日,太钢型材厂精整作业区丙班上白班,7时30分,大班长栗XX组织召开班前会,对此跨作业区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处理组王X、郭XX、高XX (丙班处理组长,当天一名研磨工休年假,研磨岗位空缺1人,高XX去研磨台帮助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三人分别在北跨手把砂轮区三个手把砂轮作业台架(从东往西依次为1#、2#、3#)进行作业,天车组耙式吊司机段XX和耙式吊指挥刘XX配合进行作业。上午11:30分许,郭xx在2#台开始磨第一批料(250x250x4600MM的料共7根),王X开始在1#台磨第二批料(250x250x4600MM的料共9根),11:45分,高XX开始在3#台磨第二批料(2550x250x4600MM的料共9根)。13:20分,吊运工刘xx通知耙式吊司机段XX将己处理完的2#台架上坯料倒到西边的电平车上,等耙式吊吊起到最高处后,刘XX便到1#研磨台对磨好的车轴坯贴标签。段XX驾驶耙式吊天车在2#台架上方未见刘XX指挥的情况下,便打铃示警后耙起三支坯料,后撤起升到最大高度后,操作耙式吊小车回转至向西,随即操作大车向西行进。行进至3#研磨台处,段XX感觉到耙起的坯料右侧碰到了研磨台北侧垛放的井字型钢垛后便紧急停车并按下警示电铃。看到料耙上最外侧的一支钢坯由于碰在研磨区北侧井字垛钢坯上的一只探头钢坯上,最外侧的一只钢坯南侧脱离耙式吊南又滑落,碰在高永柱操作的砂轮机上,钢坯北侧随即落在研磨台北侧边缘,致使砂轮片破碎,砂轮机砂轮罩部位与连接处脱离弹起,将正在3#研磨台架进行作业的研磨操作工高XX的头部、胸部、脚多处击伤。坐在1#台磨休息的王X听到响声后马上赶过来,看到高XX躺在地上便立即通知厂调度和大班长栗XX和急救中心,13:40分左右,救护车将高XX送往太钢总医院进行抢救,4月20日12:50分,高XX (男,40岁,火焰处理工,本工种工龄19年)经过8天的抢救后死亡。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耙式吊车运行过程中所吊钢坯碰到旁边钢坯垛,耙钩上的一根钢坯下落后砸在砂轮机上,砂轮机弹起伤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在耙式吊由东向西运行前,耙式员天车司机末确认下方是否有人,就启动大车向西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指吊工监护不到位,末按照规定进行指挥吊装。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作业现场库存量大,钢坯超高垛放,作业现场拥挤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4)耙式吊在2#研磨台吊运起升前鸣铃示警,研磨工未躲避至安全区域,仍在3#研磨台继续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

  (5)职工标准化作业执行存在漏洞,管理人员对违标现象监督检查不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个原因。

  (二)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高XX,男,40岁,中共党员,精整作业区处理组组长,在3#研磨台作业,耙式吊在2#研磨台吊运起升前鸣铃示警,高永柱仍在3#研磨台继续作业;违反操作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本人已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段XX,男,40岁,精整作业区耙式吊组组长。在操作耙式吊吊运钢坯过程中,末对周边的情况进行确认,在下方有人的情况下,吊运钢坯碰撞旁边的钢坯垛,致使外侧钢坯掉落伤人,违反操作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刘XX,男,36岁,精整作业区指吊工。通知耙式吊司机段培春将2#台架上坯料倒到西边的电平车后,末通知正在3#研磨台作业的高永柱离开现场,就去1#台贴标签,违反操作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张XX,男,43岁,中央党员,精整作业区主管。负责作业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作业区职工不严格执行操作规定的问题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职工日常操作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标准的行为监管不力,现场监督检查不严细,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李XX,男,37岁,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长。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职业危险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对现场存在的不按标准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及时发现,现场监督检查不严细,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李XX,男,43岁,中共党员,生产副厂长。分管厂安全工作,作业现场库存量大,钢坯超高垛放,作业现场拥挤等危险因素末及时采取措施,对厂标准化作业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七千元。

  7、魏XX,男,44岁,中共党员,厂长。是厂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作业现场库存量大,钢坯超高垛放等存在的环境危险因素未及时消除,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标准化作业推进不够扎实,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太钢集团型材厂行政罚款五万元。

  防范措施及建议:

  1、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防范意识,要应用事故案例,特别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典型事故教育全体员工,让职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全体员工认识危险,防范事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2、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加快对现场作业环境的改造,改善作业环境拥挤的现状、特别是对超高垛、倾斜垛的问题进行纠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正和监控。

  3、加强现场管理,强化安全监督,杜绝违规违章作业,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抓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程的落实、执行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