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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作业不听指挥撞人

2010-12-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经过

  2006年8月14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轨梁厂成品车间管坯乙班班长付XX带领袁XX、洪XX、阳XX、康X、张XX等5人对成品11道配进的五个高梆车装圆钢作业。洪XX与康X负责给高梆车放置草垫,阳XX、张XX、袁XX等3人负责捆车门。准备工作做完后,阳XX、张XX到10道继续捆车门,付XX拱 XX和袁XX在管坯10垛进行挂吊作业,康X在成品11道高梆车厢内指挥16号吊车(司机余XX)装φ200圆钢人高梆车厢内并负责取钢绳。当装完两吊(每吊10根,每根φ200,长6米,每吊重约14吨)后,康X指挥第三吊放高梆车厢的东头,指挥完后就在车厢内从东向西走。此时,吊车司机余XX吊起第三吊钢在车厢外,因该吊钢东头短、西头长,余XX认为放东头落不到位,怕损坏车皮,便叫康X装西头,在向康X喊了两声后,见康X没有回应,就打小车向车皮西头装钢。在钢吊过车梆往下落时,余XX突然听到叫喊声,急忙打小车向北制动,当把头伸出司机室窗外时发现康X(男,42岁,本工种工龄24年)趴在车厢内西北侧的一捆圆钢上,此时约13:00时左右。车下人员闻讯赶到,立即将其送往职工总医院,经诊断为乙状结肠挫伤,左髋臼底骨折。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事故经济损失:64500元。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司机余XX不听从指挥,且在与康X联系不到位,末确认康X是否已经离开车厢内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吊装物的落点进行吊运装车作业,违反《吊车司机岗位作业标准》(QZGL5.152-2006)2.4.6、2.4.7条之规定,属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康X取完钢丝绳后末离开车厢内,在吊车向高梆车内装钢时从车厢内由东向西走,违反了《吊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1.15条规定及《成品管坯生产方圆钢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属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班长付XX带领袁XX、洪XX、阳XX、康X、张XX等5人进行装圆钢作业时,末按规定在作业现场开展KYT活动,作业中对余XX、康X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2)余XX、康X安全意识极差,作业中不自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班组对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不够,未能有效杜绝职工的违章作业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3)厂、车间安全管理不力,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够,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成员认真的调查分析,认为此次事故无故意、蓄意的行为,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

  1.轨梁厂吊车车间吊车司机余XX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轨梁厂成品车间成品工康X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3.轨梁厂吊车车间热区乙班班长和成品车间管坯乙班班长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4.轨梁厂吊车车间司机大班长、成品车间管坯大班长对本次事故负间接管理责任;

  5.轨梁厂吊车车间和成品车间对违章作业监管、制力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的教育与管理责任;

  6.轨梁厂安委会成员生技科科长张XX、生技科主管安全的副科长詹XX负有监管责任;轨梁厂设备科科长苏XX思、技改办主任胡XX、人力资源科科长刘X、办公室主任张X、政工科科长杨XX负连带管理责任;

  7.轨梁厂厂领导对此次事故负一定的管理责任。

  处理意见:

  根据公司《安全环保不符合管理标准》规定,对轨梁厂及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对轨梁厂处罚6万元。

  2.对轨梁厂厂长陈XX、党委书记李XX、生产副厂长刘XX各处罚5000元;对工会主席谌XX、总工程师王XX、厂长助理龚X、厂长助理马XX各处罚3000元。

  3.建议轨梁厂依据《轨梁厂安全环保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吊车司机余XX处罚3000元,并处待岗9个月;对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康X处罚2000元,并处待岗6个月。

  4.其它有关责任人员,责成轨梁厂按厂《安全环保不符合管理标准》及《轨梁厂安全环保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预防措施

  (一)迅速将此事故传达到各车间、岗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讨论,举一反三,并从中吸取教训。

  (二)加强职工安全意识的教育,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通过有效管理,进一步纠正不规范行为,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发生。

  (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吊车司机与地面作业人员是天然的互保对子,作业中互相提醒,互创条件,共保安全。

  (四)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监控力度。厂、车间、班组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彻查作业现场职工遵章守纪情况,提高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质量,彻底扭转安全工作在基层“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