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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推钢丝绳拽板钩致手指受伤

2010-12-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经过:

  2006年9月29日18时40分,酒钢储运公司板材库推进四节外发车,起重工张XX (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指挥2#天车,天车工郭XX(持有有效天车特殊工种操作证)到C一2一5货位上吊轻轨斗子,做装车前的准备工作,天车到达该货位停稳后,主钩下降,用平衡梁中钩挂住轻轨斗子,当时板钩挂在天车平衡梁南侧第二个钩头上,南侧的板钩进入C—2—4和C—2—5两货位之间(400mm的缝隙),这时起重工张XX用左手推进入C—2—4和C一2一5挂板钩的钢丝绳,右手指挥天车上升,想把板钩拽出,天车在起升时,由于板钩挂在C一2一5货位毛边板上,致使钢丝绳拧劲捻转(采用环型钢丝绳套挂一对板钩),将张XX左手大拇指卷入钢丝绳里(当时的时间是9月29日18:50时),这时张XX大喊指挥天车下降,钢丝绳下降后松劲,张XX抽出手指,向休息室方向奔跑呼救,班长姜XX见状,及时叫车将张XX(男,35岁,起重工,本工种工龄1年6个月)送往酒钢医院,经诊断为创伤性左手拇指近节截断。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损失工作日总数:600

  经济损失:0.85万元

  事故原因:

  主要原因:人为原因

  (1)起重工张XX对于板钩进入两货位之间,偷懒,图省事,采取用手推钢丝绳,并指挥天车上升,把板钩拽出的办法,违反了操作安全确认制关于“作业时确认无误、确信无差、确实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进行操作”及“看清认准所吊重物重量、方位以及周围的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标准”之规定,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确认,属习惯性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天车工郭X,在作业过程中对起重工的这一习贯性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在起升过程中,没有采取点动起升操作,而是采用延长时间间断性起升操作,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联系确认,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次要原因:管理原因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作业区和班组安全教育不到位,针对性不强;

  危险源辨识存在漏洞;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检查出生产预备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不彻底,是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

  预防措施:

  (1)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将此事故进行通报,组织职工到现场进行再分析教育,并认真组织事故反思,真正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2)加强危害辨识工作,对现场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及时有效辨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尤其是要加强在紧张的生产节奏情况下的危害辨识,并使职工熟知,在作业中严格遵守。

  (3)遇有板钩进入板垛之间,必须指挥天车下降,将板钩摘下,用人工想办法拽出到安全地带,天车再行挂钩作业,严禁借助天车拽拉板钩。

  (4)库区板垛之间的距离,尽可能调整做到人进去并能蹲下的距离。

  (5)在货位上放置的轻轨斗子必须在中间位置,以尽可能避免板钩进人板垛之间。

  事故责任分析:

  (1)起重工张XX对于板钩进入两货位之间,偷懒,图省事,采取用手推钢丝绳,并指挥天车上升,把板钩拽出的办法,违反了操作安全确认制关于“作业时确认无误、确信无差、确实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进行操作”之规定,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确认,据本人讲遇到这种情况都是这样处理的,属习惯性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天车工郭X,在作业过程中对起重工的这一习贯性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在起升过程中,没有采取点动起升操作,而是采用延长时间间断性起升操作,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联系确认,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3)安全员汤XX对职工安全教育检查不到位,现场危险源辨识不全面;作业长部XX,支部书记孟XX,副作业长蔡XX对职工安全教育、检查督促落实不到位;区域负责人刘XX、班长姜XX对职工安全教育检查不到位,没有对现场所存在的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意见:

  (1)主要责任人张XX待医疗期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2)次要责任人郭X扣罚1000元。

  (3)区域负责人刘XX、班长姜XX各扣罚1000元。

  (4)安全员汤XX扣罚2000元。

  (5)作业长郡XX、支部书记孟XX、代理副作业长蔡XX各扣罚3000元。

  (6)安环部部长王XX扣罚3000元。

  (7)高管人员王XX、马XX、毛XX、刘X、贺XX执行集团公司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