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03年6月13日9时40分左右,位于洪溪镇的嘉兴市晋泉管桩有限公司吊装工赵×在场外吊桩时,由于其违章操作,坐在龙门吊的“牛腿”上面,不慎被吊过来的管桩撞击胸脯致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生产厂长张××迅速将受伤的赵×送至嘉善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天14时3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原因
1、吊装工赵×未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证)同时又违章作业,贪累免于往返行走,擅自坐在行车的“牛腿”上面,致使被吊过来的管桩撞击胸脯,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嘉兴市晋泉管桩有限公司生产场地,安全管理混乱,无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随意招用无任何操作资格的外来人员,又未对招用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管桩吊装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又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事故的隐患,这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3、厂长张××未在现场,又未指定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管,致使现场安全监管失控,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五、事故责任
1、吊装工赵×违章操作,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2、嘉兴市晋泉管桩有限公司厂长张××未按规定雇佣外来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明知外来人员无操作经验仍然安排他冒险作业,且现场监督不力,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3、嘉兴市晋泉管桩有限公司总经理邹××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伤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六、处理意见
1、嘉兴市晋泉管桩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吊装工赵×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赵×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
2、责成嘉兴市晋泉管桩有限公司对生产厂长张××作出严肃处理。
3、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嘉兴市晋泉管桩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
1、公司吊装场所立即停止作业,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2、公司应立即对生产场所所有的特种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排摸,并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他们进行培训。
3、公司应立即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4、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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