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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座起重机事故分析

2005-09-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门座起重机“带病”作业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1987年3月20日16时25分

    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8号)装卸三队305组工人在黄浦码头2号泊位使用401号门座起重机往“装港机6号”船舱里进行吊装钢板作业。结果401号门座起重机变幅系统却出现了故障,致使吊的钢板刚进船舱尚未落下时,起重臂却出现突然后仰,导致钢板撞击船舱内的里档舱壁上,司机周立栋发现这一异常情况后,即推变幅主令操纵杆松起重臂,但起重臂没有动作。于是周将主令操纵杆复“0”位后就停机离开驾驶室到机房检查并叫修理工前来修理。在修理工未到之前,周发现变幅系统的中间继电器没复位,但用验电笔轻轻触动,就使其复了位。随后周回驾驶室再一次试车观察起重臂变幅状况,结果起重臂又恢复了正常动作。此时,修理工谈玉龙已到车上周对谈讲了上述情况,并让谈再检查一遍。经谈对照图纸检查后认定起重机一切正常,并观察周继续作业一段时间后离去。接着,周操纵起重机继续作业,当将钢板吊入船舱内,在卸专用吊具钳子时,钢板靠驾驶室的一头却又突然向外档滑动,结果因工人孟锦荣来不及避让,下腹被钢板轨在舱内外档的舱壁上。经及时送往海员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45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该门座起重机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六日至三月五日期间进行大修,将变幅系统中控制变幅刹车油泵马达的中间继电器进行了更换,由于该中间继电器,其装配质量未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使铁蕊触头支架在滑动槽内有时出现机械卡死现象。导致起重机变幅系统刹车部分处于开启状态,致使起重臂会自动变幅前移,而酿成事故。

    教训

    起重机不能带“病”作业,当起重机司机发现401门座起重机变幅系统采用的J27──22型中间继电器存在问题,致使起重臂出现自动变幅移动后,就应立即停止使用,由于违章带“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载荷脱出坠落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1987年9月18日9时35分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航修站(地址:上海龙吴路2600号)船体车间,用门座起重机从码头岸边,向“风进轮”四仓右舷甲板上吊运“万能机”及其一箱配件。使用的索具是三根钢丝绳吊索。吊运方法是,将重量为280公斤的“万能机”及一箱配件装在一辆三轮车上,其吊绑连接固定。三根钢丝绳吊索,其中一端用卸扣拴挂在三轮车上,另一端挂入起重机吊钩上。当吊重吊至距地面12.5米高度时,吊重随钢丝绳吊索产生转动,却与船上搁在支架上的吊杆钢丝绳吊索相碰,结果使“万能机”从三轮车内翻出坠落。也就在这一瞬间,起重工胡国平从房间左侧走廊走出,却被“万能机”击中头部左侧。其安全帽被击破长一百毫米,宽四十毫米的十字型口,其右头颅也被击出三十毫米长的裂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违章作业。被吊物三轮车内放置的“万能机”未加任何捆绑连接固定,系为吊重上的浮置物,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中“被吊物体上不得有人或浮置物”的规定,导致从三轮车内翻出坠落;在起重作业时,又未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壁下不得有人”的规定,造成受害者被坠落物击伤死亡。

    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不是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造成生产与安全相脱节,致使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法规得不到贯彻落实。门座起重机吊的三轮车与载荷坠落伤人砸裂的安全帽事故现场照片见下图:

    3.载荷绑挂不符合安全规定坠落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1990年11月29日13时20分

    江南造船厂(地址:上海市高雄路2号)船体车间吊搭工段吊搭组起重工王善德、沈全弟等四人在二号船台上作业。有十九块船上配件刀门盖需要用一号100吨门座起重机吊到在建的H2186船上。根据这组吊物特征,王善德使用一根6.5米长的钢丝绳吊索、将其串起来吊,结果因吊索短仅串上十六块,便挂入门座起重机吊钩内。而剩下三块刀门盖由沈全弟用另一根钢丝绳吊索串起来,再用卸扣固定在先吊起刚离地面停在空中的16块内其中一块刀门盖的螺孔内。起吊后,当吊物从上空接近H2186船时,因吊物碰击了船壳傍板,且又操纵吊物上升,致使后串入的三块以及固定卸扣承载的共四块刀门盖从空中坠落。娄时该厂技校91届电焊实习生倪震洲正在H2186船第四层钢脚手架上进行电焊作业。第四层脚手架距吊物18.2米,距地面7.2米。结果坠落的一块刀门盖正好砸在倪的安全帽上将帽砸掉,另儿块刀门盖又砸断钢脚架上的安全防护链。而倪身上安全带的防护绳又扣在被砸断的安全防护链上。结果使倪从高处坠落到船台水泥地面上,将头摔成重伤。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吊物捆绑方法不符合安全要求。后串在一起的三块刀门盖不应该再串入已吊起的刀门盖螺孔内,其承载的那块刀门盖,事实上已变成吊索,其承载能力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既没经设计计算,也没经过载荷试验,盲目将其视为索具而埋下事故隐患。

    违章操作,其载荷违章在人员上方通过。

    4.吊耳(吊攀)断载荷坠落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1993年12月16日9时58分

    东海船舶修造厂(上海市逸仙路2601号),建造一艘80客位交通艇。当起重车间起重指挥挂钩工朱洪昌受指派,指挥两台起重机合力起吊该艇604分段,同步由南至北向80客位交通艇主船体吊移,行进了四十九米,在越过船台上一艘正在建造的596千瓦拖轮时,一侧挂钢丝绳吊索的吊攀(吊耳)却突然断裂,致使604分段倾斜坠落,砸在596千瓦拖轮上。将正在作业的船体装配工虞晓当场砸伤死亡,另一名工人宋凌明被砸成重伤造成多处骨折。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船体车间在没有收到工艺文本情况下,既不去反映,又不查有关标准,未严格按工艺纪律办事,而是盲目的按习惯做法,先用8.5毫米厚的钢板制作并装配吊耳,同时验收也不力,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耳,未将其发现,加以更换。

    吊耳断裂后检查发现,其吊耳制作粗糙,装配不良,有明显缺陷,经东海船厂设计工艺所对该吊耳实测数据计算,在分段吊运中,该吊耳其危险截面所受的最大工作应力大大超过了材料的强度极限,因强度不够引起断裂。

    起重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起重司机违章操作。即起重车间在吊运作业时,未严格执行吊重不下得有人的安全规定,没有将吊运作业区人员加以疏散。受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起重机吊运时没有脱离起重作业危险区。

    5.门座起重机起重臂折臂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1993年3月17日14时

    上海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混凝土制品厂(地址:浦东杨高路715号)商品混凝土拌台,使用一台非标准10吨回转臂架型门座起重机进行上料。该机起重机司机陆良福与学徒工唐石祥轮班上机进行操作。当日下午一时半左右,陆爬上起重机平台,观察徒弟唐石祥吊完二抓斗石子后,叫徒弟下机休息,由自己进行操作。当陆进入驾驶室作开机作业后,发现起重机有不明的异常声音,此时已启动抓斗起升开关,使抓斗处于上升状态,且没有切断电源便走出驾驶室步入左侧平台前端观察异常机况。结果起重臂却突然发生减幅并使其往后倾,直至扭曲产生坠落,其坠落起重臂正砸在起重司机陆良福的头部。当即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在起重机起升机构运行出现故障时,起重机司机违反安全规定,在未停机,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离开驾驶室进行观察查找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设备存在缺陷,带“病“作业。该起重机系80年制造的设备,其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起升机构滑轮组无防止钢丝绳从绳槽中脱出的装置,无起升钢丝绳松驰时,自动停止起升机构运转的”绳索松驰停止器“,也无起升高度限位器,致使起升钢丝绳从绳槽中脱出后继续上升,并与滑轮轴及起重臂端部面板相摩擦,且将其磨损出现沟槽,其中起重臂端部面板上的沟痕长达50毫米,又将钢丝绳嵌入槽内使其出现卡阻不能移动而超载运行,将绳绷紧拉拽起重臂,致使起重机幅度突然变小,出现后倾,直至将起重臂拉弯出现扭曲产生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