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塔式起重机安装项目实际负责人伍××,通过挂靠使用北京宇辰鑫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资质及其相关人员资格,雇用无相应资格人员安装塔式起重机;未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刑法》的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北京宇辰鑫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同意伍××个人塔式起重机挂靠本单位,向伍××提供本单位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承接该塔式起重机的租赁和安装作业,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放任伍××带领无资格人员进场安装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刑法》的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部经理郝××,疏于安全管理,长期未在项目部履行管理职责;未对伍×提供《安装方案》中的安装人员与实际安装人员资格进行核对。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金××,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未对安装方案中提供的人员资格与实际安装人员资格认真审核,在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时,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责成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终止其劳动关系。
(六)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对所属分公司疏于安全管理,未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李××,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对现场安装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6.4.1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停止执业资格6个月的行政处罚。
(八)北京宇辰鑫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该塔式起重机的租赁和安装作业;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装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未安排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在安装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九)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未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未按照11月2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三方交底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塔式起重机安装入场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致使伍××雇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人员在其施工现场违章作业;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3项、第6项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并停止其扣证期间在北京建筑市场的投标资格。
(十)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对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3款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2条第4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