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桥头电厂发生起重伤害重大事故

2014-06-24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1992年7月18日上午,西北电管局桥头发电厂8号汽轮发电机(50MW)大修,行车司机王×在操作大钩起吊汽轮机转子过程中,当行车限位器动作停车时,起吊指挥人员仍然打出继续上升的手势,王为增加起吊高度,即用一堆棉纱和一根螺栓将大钩限位器的重锤垫住,使限位失去限位作用。上午10时10分,转子吊出就位以后,另一检修地点要求用小钩起吊3号调速汽门。王急于工作,在行车行走中,一面收大钩,一面放小钩,当行车开到3号调速汽门上部进行起吊工作时,王只注意了小钩的起吊操作,忘记将大钩主令开关切至“0”位停大钩,同时又忘记取出已垫入限位器下的棉纱和螺栓,导致大钩上升到极限位置时,限位接点失去作用,电机不能断电,10时20分造成钢丝绳过牵引而被拉断,动滑轮组连同大钩掉下来。当时,调速班三人站在上缸盖3号调速气门处,班长吕×、工人展×站在上缸盖南侧的检修大架上。汽缸盖上人员正在调整起吊调速气门的尼龙绳套,行车大钩连同动滑轮组(共重1527kg)从15m高的行车顶部掉下后,先砸到4号凋速门凸轮轴承座上,接着把检修木架、木板及汽缸下面的一根枕木端部砸碎,将站在木架板上的吕×(男,35岁。调速班班长、党员)和展×(男,30岁,调速班工人,党员)二人弹至地面。吕头部着地(戴有安全帽,帽绳绷断)造成脑颅骨粉碎性骨折,抢救无效死亡;展×头皮划破(戴有安全帽,未脱落,后颈部被安全帽帽沿碰伤),左腿股骨骨折。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行车司机王×在用大钩起吊汽轮机转子时,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第694条中关于起吊时“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它工作”等规定。更严重的是王在起吊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下,离开驾驶室擅自用绵纱和螺栓将限位器重锤垫住,以增加提升高度,致使限位器失去限位作用,转子起吊完毕后,既未及时取出垫物,又未将大钩主令开关切至“0”位,最后钢丝绳拉断,发生事故。因此,这起重大事故,完全是一起因行车司机严重违章作业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2)本次8号汽轮发电机大修,在7月16日已发生因行车大钩起吊刻度不够,吊上汽缸困难的问题,当时,行车上的两位司机王×、张×采取了用扳住限位开关而增加起吊高度的错误作法。此问题又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这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3)开展反违章斗争深度不够,留有死角,个别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未得到彻底扭转,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行车司机王×,用50/10t行车起吊50MW机缸盖和转子是首次,经验不足。为此,分场和班组在本次大修中,安排了二名行车司机配合工作。但7月18日当另一名司机因故未到时,却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三、暴露出的问题

  (1)严重违反《安规》中第694条规定。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更严重的是用绵纱和螺栓将限位器重锤垫住,以增加提升高度,致使限位器失去限位作用。

  (2)行车大钩起吊高度不够的缺陷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3)安全意识淡薄。

  (4)行车司机是首次进行缸盖和转子起吊,经验不足。

  四、防范措施

  (1)对行车的缺陷应及时处理。

  (2)行车起吊过程中出现异常应得到正确处理后才能起吊。

  (3)加强对行车司机的安全知识教育、技术培训,并有具体的培训计划。

  (4)做好起吊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分析工作。计算好钢丝绳扣、吊架等专用器具的相对高度。

  (5)起吊前的监护、指挥应安排好,避免失去监护、多头指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