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08年1月7日,浙江省上虞市金通华府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施下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该工程分为两期,于2006年1月开工,总建筑面积20.23万㎡,合同造价约3亿元。发生事故的为2期4号楼,18层,主体结构基本完工。4号楼施工升降机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为升降机),2007年7月9日初次安装验收,安装高度为51m,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进行了检测;8月4日和9月26日进行了二次升高,未经有关部门检测检验,事发时井架实际高度为70.5m。当日13时左右,2名施工人员搭乘升降机到14层进行地面清理。当升降机上升至9层时,吊笼突然整体下坠,坠落至地面。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驻地主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劳务、设备制造等单位分别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曳引轮防钢丝绳脱槽措施失效,发生钢丝绳脱槽,造成主轴磨削,发生断裂,在升降机吊笼整体下坠过程中,防坠安全器未起作用,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施工升降机存在产品缺陷,滑轮、曳引轮未设置有效防止钢丝绳脱槽措施;防松绳开关选用自动复位开关,钢丝绳松脱时,防钢丝绳松、断绳装置未能有效动作;限速安全器动作时,带动偏心夹紧轮夹紧导轨的连杆因强度不足而破坏,使防坠动作失效;极限开关选用自动复位型;吊笼和对重底部未设置缓冲装置。
(2)防坠安全器未进行有效封闭,内外粘有大量黄油和杂物。
(3)升降机二次升高后,未进行检测检验,未做防坠试验。
(4)施工现场对升降机的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在设备运行前检查曳引轮、钢丝绳等关键部位。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暴露出升降机制造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备的安全装置未正确选型,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施工现场安全使用埋下重大隐患;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及时维护、保养,二次升高后检验检测工作把关不严;施工、监理单位未对升降机安全状况进行有效舱理。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升降机曳引轮防脱槽装置失效造成主轴削磨断裂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生产制造单位产品质量低劣、日常使用过程缺乏维护保养等同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施工机械安全装置是机械安全的基本保证。在这起事故中,几道防护措施均失效导致了事故的发牛。一是曳引轮防钢丝绳脱槽措施和防松、断绳装置失效,在使用中,钢丝绳从曳引轮上脱槽,进入齿轮箱与曳引轮之间间隙,使主轴被钢丝绳磨削而断裂,升降机吊笼整体下坠。二是在下坠过程中,两只限速安全器因关键零件强度不足断裂而失效。三是两只防坠安全器因内部沾有大量油污,吊笼处于非自由落体运动,防坠安全器未动作,造成两套防坠装置均未有效工作。四是井架底部未设置缓冲装置,结果造成人员死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把好升降机安装、提升的验收和检测检验关,加强设备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加强班前自检,加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升降机的日常管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或上报,确保安全生产。
2.确保产品质量是施工机械本质安全的保证。根据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规定,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在设计制造中应确保以下设施、装置安全可靠:一是滑轮或曳引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措施;二是极限开关应选用非自动复位型的,吊笼越程超出限位开关后,极限开关须切段总电源使吊笼停车;三是防松绳开关应选用非自动复位型的,当两条钢丝绳其中一条出现相对伸长量超过允许值或断绳时,该开关切断控制电路,吊笼停车;四是防坠安全器应防止由于外界物体侵入或因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工作。五是人货两用升降机,其底架上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用的缓冲器。升降机制造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制造设备,把好产品质量关、监测检验关,确保设备的本质安全。
3.做好施工机械进场检验至关重要。对于施工升降机这类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特别是总包单位一定要做好其进场检验工作。不仅要检查设备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备,还要监督设备产权单位对升降机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并督促其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注意其主体结构、传动系统的可靠性,还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其安全防护装置的灵敏度、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