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08年7月14日,陕西省宝鸡市某商住楼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在顶升过程中倒塌的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该工程共30层,1、2层为商场,3层以上为住宅,建筑面积45000㎡,合同造价4409.8万元。2007年11月,在尚未取得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擅自开工建设,截止2008年7月14日事发时,已施工至12层。
事故发生时,塔式起重机高度约60m,已经安装两道附着,第一道附着高度23.5m,第二道附着高度41.5m。2008年7月14日12时左右,施工单位临时招来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6名施工人员,对工程西侧的塔式起重进行顶升作业。16时左右,正在顶升第2节标准节,当油缸顶升高度700mm时,塔帽晃动,连接平衡臂与塔帽的拉杆在塔帽顶端连接处销轴脱落,平衡臂失稳,塔吊产生晃动,两块配重断裂,砸向平衡臂下约16m处,平衡臂整体砸向臂下约13m处,第2道附着拉断,塔吊失稳,塔身扭转倒塌,塔上作业人员坠落。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2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副经理、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日总监等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撤职、暂停执业资格、吊销岗位证书等行政处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且两年内不得在该市参与工程施工投标、暂扣监理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塔帽与平衡臂拉杆连接处销轴脱落。由于在“5.12”地震时平衡臂晃动,销轴、销孔严重变形,销轴末端开口销被切断、脱落,未进行修复或更换。顶升作业产生晃动,使已变形松动的销轴在南耳板拉杆7L处滑脱,平衡臂失稳,塔式起重机倒塌。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未按规定程序自行选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进行监督,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作为塔式起重机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无特种设备安装、拆除资质,塔吊安装前,未制定塔吊安装方案,安装后,无设备验收、自检等资料。
(3)施工单位在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未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测,未作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致使塔吊销轴、7L的公差配合超差等隐患长期存在,未得到整改。
(4)施工单位在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作业过程中无具体的安全措施,也无专人现场负责。
(5)施工单位项目部无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无操作人员岗位职责,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项目部虽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制度,但未落到实处,对现场疏于管理,安全跟踪不到位。
(6)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进场监理,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不力。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更换频繁,总监代表不在现场办公,未能履行工程监理的职责。
三、事故教训
1.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单位在无特种设备安装、拆除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严重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缺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常识。施工单位在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未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测,未按操作规程要求,组织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在“5.12”地震后,没有及时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发生事故。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该项目部无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无操作人员岗位职责,无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
4.法律意识淡漠。建设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擅自组织施工,自行选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5.监理不到位。某工程技术质量咨询公司进场程序本身违法,所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6.执法不到位。从工程开工到发生事故,8个月问,违法建筑已建设12层,但有关部门视而不见,监管不严,直致事故发生。